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淄政办字〔2014〕43号
颁布日期:2014-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2日

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淄发〔2013〕16号),切实解决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等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政府决定2014年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营商环境,为开创淄博老工业城市科学发展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

二、活动内容

(一)明确市、区县两级执法管理权限

为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避免出现行政不作为等问题,需要明确界定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管理权限。按照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行使的执法权,原则上由区县执法部门行使。对于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或者需要行使的执法权(如市级部门直接管理事项涉及的执法案件、直接向市级执法部门投诉并且按规定不应转办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执法案件、各区县上报和需要协调执法的案件、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执法工作等),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正式文件予以明确规定,相关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执法管辖权划分要充分征求区县执法部门意见,不得出现重复、交叉或者遗漏等情况。对存在执法争议的,按照《淄博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确定。此项工作于5月25日前完成。

(二)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自2014年起,市和区县两级所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临时计划等。检查计划要以本部门的正式文件公布,并在公布后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执法检查计划同时报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谋划、制定好今年的执法检查计划,于5月9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

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的规定,参照《淄博市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对行政执法程序作进一步的梳理,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作进一步的规范,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严格遵守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时限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的规定予以明确。执法文书格式具体包括执法检查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鉴定委托书、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案件延时办结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催缴通知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文书送达回执以及结案审批表等,涉及专业执法文书的,各部门可以自行补充制订,并于5月底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四)落实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2011年7月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度和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淄府法发〔2011〕32号),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2011年8月1日起,都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度,并对执法检查登记、备案的程序和格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执法检查登记工作的审查、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通过依法行政考核和执法监督检查等强化此项工作落实。执法情况特殊的部门可以建立切合实际的登记形式,情况紧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事后补充登记,但不能没有登记,没有执法检查登记的视为没有进行检查或不作为。对于一年内未报备执法检查登记表的部门,不再办理新的行政执法证件;两年内未报备的,收回该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保存。

(五)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

从梳理执法依据、执法事项,到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再到制定《淄博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淄博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我市已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作进一步的梳理,明确和规范岗位执法职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梳理的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于6月6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同时,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淄博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淄博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于12月1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贯彻《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我市将进一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条款,按照规定的程序进一步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裁量基准于7月1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审查后按照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公布实施。

(七)规范行政处罚主体、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全市行政处罚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一是对市和区县两级行政处罚主体进行清理和确认,凡未经市和区县政府确认公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将从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中删除,建立我市的行政处罚主体数据库;二是根据《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执法证件予以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从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中删除,符合规定的执法证件及有关信息导入全市行政执法监督网络运行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本系统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清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届时一并导入全市行政执法监督网络运行系统,建立我市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市和区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于7月1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加强文明执法教育,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八)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网络运行平台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决定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运行平台。我市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运行平台实行区县与市政府部门一体化建设,同步进行,共用一个平台,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监督、网上服务等功能。通过规范执法流程、细化标准、完善制度、网上运作,实现行政处罚权运行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监督实时化和全面覆盖,确保行政处罚权依法、规范、公开、合理行使。将行政处罚主体数据库、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执法依据执法事项数据库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数据库的所有数据植入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运行系统,并建立行政处罚事项编码管理机制,固化执法流程。除公安、税务、海关、商检和人民银行外,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案件都要在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办理。

三、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1—4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淄发〔2013〕2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活动方案。

(二)动员部署阶段(4月)。召开全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动员会议,印发“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各区县制定本区县的具体活动方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目标。

(三)实施阶段(4-11月)。各区县、各部门按照制定的活动方案和工作目标,按时完成各阶段部署的各项工作。

(四)检查阶段(12月)。各区县、各部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中旬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实现“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督导,开展工作检查。

四、组织领导

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既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乎政府形象。完成“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对提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将产生直接影响。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统计、评估,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依据。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通过“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活动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按规定、按时完成,对不按时或者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运行平台建设进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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