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市政办〔2010〕150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10〕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统计局本着“突出重点项目改革,规范统计工作流程,推进标准化进程,提高统计效能”的原则,对2010年统计年报和2011年定期报表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修订。为认真贯彻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做好2011年全市统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改革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计标准的变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标准由过去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起点由项目计划总投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500万元以下项目不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二是基期的变化。GDP核算可比价计算基期由2005年调整为2010年;流通消费价格和工业品价格统计的调查基期统一调整为2010年。三是统计方法的变化。工业品价格指数的计算采用国际上通行的链式拉氏公式(链式指数:用文字表述简化为:本月定基指数=本月环比指数×上月定基指数)计算定基指数,并通过定基指数推算同比、环比和其他各种基期的价格指数。四是统计调查频率的调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月报改季报,能源统计“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月报改季报,工业财务表季报改月报。五是部分专业报表和指标的调整比较大。能源统计扩大了范围,增加了指标;服务业统计得到加强,新增文化服务业财务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等等。以上改革内容从2011年定期报表开始执行。
二、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修订对我市的影响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标准调整的影响。根据2009年统计年报测算,按照新的统计标准,全市新口径规模以上工业单位数为224个,比原口径322个减少98个,仅为原口径的69.6%。主要经济指标工业总产值新口径701亿元,为原口径713.3亿元的98.3%,下降1.7%;主营业务收入新口径为713.3亿元,为原口径723.7亿元的98.6%,下降1.4%;资产总计新口径为1361.9亿元,为原口径1400.5亿元的97.2%,下降1.8%。工业增加值新口径为353.3亿元,为原口径359.3亿元的98.3%,下降1.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标准调整后,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各级需要对基期数据进行调整并报送上级统计机构,同时还要根据新的工业企业规模划分标准重新核定规模以下抽样调查范围和样本。
(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标准调整的影响。由于统计项目起点提高(以2009年为例),使得投资项目个数减少近五分之一,投资总量减少1%左右。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起点调整后,各级需要对基期数据进行调整并报送上级统计机构。
(三)主要专业制度修订的影响。一是从2010年统计年报开始,逐步对各专业调查单位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做好“三上企业”报表调查单位与单位名录库的比对、核实和确认工作。二是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和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住宿餐饮业经营情况、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综合表由月报改为季报后,月度统计监测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只能提供限上口径数据。三是能源统计扩大范围后,可以按季提供年能源消费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能源消费情况。四是从2011年起,地区生产总值可比价基期由2005年改为2010年。由此,2010年GDP现价总量与可比价总量一致。五是服务业统计增加的内容比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统计工作量。
三、贯彻改革要求,做好全市统计工作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对统计的关注度也逐年提高,统计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做好统计年报工作,特别是做好“十二五”规划开局年统计报表工作,对于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判断形势,把握发展趋势,进行有效应对,对于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保持统计部门权威性,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统一各方面思想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要积极推进统计改革,认真落实各项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决策管理中,要高度重视发挥统计服务决策、服务社会的综合作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要把统计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统计改革和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一如既往地重视和支持统计工作,及时解决统计改革中的新问题,为统计改革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要采取措施,完善机制,从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法制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保障统计工作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要切实加强合作,认真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一是建立统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统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确保部门统计数据质量,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提供真实准确数据资料。
二是完善工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各级经信部门要认真开展工业企业名单核定工作,定期提供规模工业企业名单并协助统计部门及时将达到规模以上统计标准的工业企业纳入常规统计范围。同时还要建立工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强化数据质量跟踪评估,开展报告前的数据调度评估,在各县(市、区)数据上报前,调度主要指标数据初步预计数,通过相关指标纵横向比较、分析原因、重点督查,加强对增加值、用电量等数据的评估,提高工业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统计分析研究,服务工业经济发展。
三是认真做好投资项目跟踪监测工作。发改、建设、经信、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公路、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协助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统计入库申报制度、重大项目分级责任制度和不确定项目缓报制度,要及时将本部门管理的动态投资项目通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并督促项目单位规范统计报表工作。各级建设部门要对市以外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实行监管,督促其进行在地法人注册。要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跟踪监测考核办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跟踪监测和考核,特别对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积极组织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检查和督导,确保项目建设协调稳步推进。
四是切实加强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商务、统计、工商、税务、公安、卫生、药监、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商务部门要建立贸易企业动态统计监测制度,定期提供限额标准企业名单并进行网上实时监测,督促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企业做好统计工作。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年检过程中,对列入限额以上名单或达到限额标准的企业,要督促其到统计部门申报统计报表。从2010年起,将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增速和新增限额以上企业个数等指标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业的考核指标。
五是切实加强能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规定,能源统计范围扩大到非工业行业。农业、经信、建设、交通、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导归口管理企业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能源消耗统计工作由政府机关管理局组织实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按《山西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向同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
六是认真做好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新的统计标准,做好报表制度变动的宣传解释工作,扎实开展新制度培训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级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相关指标的调整工作,按时上报定期报表的对比基数。要做好统计信息提供工作。同时,要处理好制度改革前后与统计信息的衔接过渡。在确保国家统一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各级从实际出发,保留现行必要的统计信息,以保持当地已有统计信息的连续与完整。
(三)要加强统计报表单位基础建设,确保政府统计公信力。
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加强对统计报表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和帮助统计报表单位积极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各项业务制度,积极推进企业网上直报,稳定基层统计队伍。广大基层统计人员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报表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新规定,熟悉和掌握2010年统计报表制度变化的新特点,努力增强做好统计报表工作的能力,确保国家统计制度改革要求顺利到位,确保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二О一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