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9-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针对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尽快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目前,尚有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市政府要求各地抓紧时间,于9月20日前全部建立完善;已经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网上发布工作。

各级政府网站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办秘函〔2009〕6号)标准执行,也可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和临汾市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立,并及时更新。

三、主动梳理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二章规定,迅速组织人员,集中力量,由近及远、对2003年以来的文件逐年归类、梳理,争取做到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全部予以公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尤其要抓紧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

二是在档案馆、图书馆、政务大厅或本部门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五、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将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网上点击检查,对不重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拖延全市工作进度或因工作不到位产生不良后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将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书面上报,市直有关部门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表》(见附件),于2009年9月16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市政府大院西楼106房间)。联系人:高小元联系电话:2091191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表

二○○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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