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风雷一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风雷一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风雷一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12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现将《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风雷一号”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0日
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风雷一号”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成果,切实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坚决遏制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2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4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风雷一号”行动。为确保“风雷一号”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建设文明开放、富裕和谐新临汾战略目标,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违规组织露天开采、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和彻底清理关闭不达标的矿井为重点,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以纪律问责和依法惩处为手段,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率先转型、全力跨越。
二、工作重点
本次行动覆盖全市,打击的对象包括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重点是: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违法行为;
2.坚决查处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非法行为;
3.从严规范露天采矿秩序;
4.严肃查处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违法行为;
5.严格煤矿关闭标准,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
6.加强对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矿山的监管,对属于整合范围内的矿山,在整合期间,一律停产,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复工复产;
7.加强对合法生产及新建矿山的日常监管,坚决制止违规采矿行为;
8.对无证选矿厂、储煤场进行综合整治,斩断非法违法收购、销售矿产品的渠道。
三、目标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大排查打击力度,严查重处,严防死守,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确保持续稳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特点,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严密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杜绝因非法违法采矿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组织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非法违法采矿点隐蔽性强、危害大的特点,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各乡(镇)及国土、公安、监察、煤炭、煤监、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专门队伍,逐片、逐点、逐矿集中开展“拉网式”“地毯式”的巡查、夜查和突查,重点是浅层煤浅层矿区域、历史未取缔的矿点、资源整合关闭的矿井等盗采易发区,特别是对以往群众举报过的矿点、坑口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再排查”,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真正达到日常监管无空隙、无漏洞、无死角、无盲区。
(二)切实关实关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属于煤炭资源整合关闭的矿井,由政府组织,煤炭部门牵头按标准实施关闭后移交国土部门监管;对已经移交的关闭矿井,要重新进行一次“回头看”,对不符合关闭标准的矿井,要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再次组织实施关闭、重新验收、重新移交。对属于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在整合期间,一律停产,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复工复产;对被整合关闭的矿井,由政府组织,安监部门牵头按标准组织实施关闭后移交国土部门监管;关闭矿井要按照“六条标准”炸毁坑口、填埋井洞、拆除电源、撤离设备,并树立标志、恢复地貌,彻底铲除非法违法采矿滋生或复活的“温床”。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一旦发现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公安机关要立即依法对非法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抓捕,对参与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保护人员、望风人员,按相关法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各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肃查处。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履职尽责,从严从细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认真开展动态巡查,不给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任何生存空间。对符合关闭标准的矿井,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由乡(镇)政府、矿山企业及国土、煤炭、安监部门组成的监管小组的监管责任。矿山企业是本矿区范围内采矿秩序的日常监管主体,对本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负有保护和监管责任,要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安排专人在本矿区范围内进行巡查。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矿区范围内发生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本辖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是主要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本辖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负全面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对无证矿点(井硐、坑口)的日常巡查、取缔和关闭工作。
(二)国土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严格依法查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报告、举报后,要立即立案查处,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函告相关部门。
(三)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监察作用,严肃责任追究。对存在排查不细致、制止不及时、查处不认真、追究不到位,或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违法采矿或充当“保护伞”“黑后台”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加大对非法违法采矿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或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要立即依法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当事人进行抓捕。同时依法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管,严禁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品。
(五)煤炭、煤监、安监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把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认真排查,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改正,依法严肃处理责任人,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国土部门。
(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执法巡查,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查重处。
(七)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对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应责令矿山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对非法违法采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遣散。
(九)供电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严禁为无证勘查、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供电力。对为无证勘查、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提供电力的,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3年12月15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迅速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风雷一号”行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联席会议制度,以制度促工作,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促落实,以制度促成果。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深入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务必于2014年1月2日前将本县(市、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风雷一号”行动实施方案报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领导组办公室(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集中排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鼓励、发动群众检举、举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惩。对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震慑力,真正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应,有力推进“风雷一号”行动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务必于2014年3月26日前将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统计表(附表1—9)报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领导组办公室(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5日)
市政府将抽调专门力量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本次行动的情况进行全程检查督查,采取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发通知、不要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重点县区、热点地区、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行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同时成立验收组对各县(市、区)开展“风雷一号”行动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并进行推广。
各县(市、区)务必于2014年4月10日前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风雷一号”行动工作报告报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领导组办公室(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专项行动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求真务实,转变作风,克服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等错误思想和情绪,站在讲政治,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把开展“风雷一号”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本次行动。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措施不硬,行动不快,打击不严,效果不好的县(市、区),要约谈政府主要领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因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生安全事故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辖区内发生非法采矿行为的,将严格按照临汾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决定》(临发〔2007〕9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多措并举,严查重处。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突出问题,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联合执法,密切协同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实施精确打击,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四)打防结合,保持长效。
各县(市、区)要坚持“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各项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完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明确责任,联合执法,强化巡查,露头就打,严惩重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使非法违法采矿者在空间上无条件再干,在经济上无力再干,在思想上无胆再干,彻底根除各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确保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八、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行动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李东洪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王延峰市长助理、市煤炭局局长
苏新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常务副主任
郭亚奇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栗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史全喜市安监局局长
张明星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晓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员:王俊生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郝鹏举市煤炭局副局长
马玉顺市安监局副局长
柴仕信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副处级监察专员
张文清市环保局副局长
丁文政市工商局调研员
崔鹏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青川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晓峰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师珂市公安局涉矿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
陈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琦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翟利民市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五个督查组,人员组成如下:
1.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主任:栗纲(兼)
副主任:王青川(兼)
联络人:张江红,张志欣。联系电话:2517065
2.督查一组
组长:王兰俊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王俊山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监察员(正科级)
李永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费忠云市煤炭局法制科副科长
李立功市安监局安监一科(专家)
张国华市公安局涉矿犯罪侦查支队科员
3.督查二组
组长:王青川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侯向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李涛市煤炭局法制科副科长
原源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科员
殷晓军市公安局涉矿犯罪侦查支队科员
张亚鹏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科员
4.督查三组
组长:张明星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王亚军市公安局涉矿犯罪侦查支队大队长
王建军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监察员(正科级)
郭红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科员
樊明志市煤炭局法制科科员
南军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科员
5.督查四组
组长:郝鹏举市煤炭局副局长
成员:程俊卿市煤炭局法制科科长
田宏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陈鹏市公安局涉矿犯罪侦查支队科员
高东亮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科员
高仁武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科员
6.督查五组
组长:马玉顺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孙涛市安监局安监一科副科长
徐玮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科员
赵军市公安局涉矿犯罪侦查支队科员
杨丰市煤炭局法制科科员
段耀峰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科员
附件:1.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无证开采)统计表
2.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无证勘查)统计表
3.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以探代采)统计表
4.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统计表
5.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尚未申领长期采矿许可证和未取得用地手续的露天矿山)统计表
6.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超层越界开采)统计表
7.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的违法行为)统计表
8.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关闭矿井)统计表
9.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矿山整合期间的违法行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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