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原基建矿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原基建矿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09〕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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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煤矿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原基建矿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吕政办发〔2009〕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切实加强全市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原基建矿井的管理,规范原基建矿井建设行为,防止按原设计能力建设造成投资浪费,根据省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全市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原基建矿井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原基建矿井类型
1、兼并重组方案中单独保留矿井和整合主矿,现已形成的主要生产系统和竣工工程符合设计规范和规程要求,能满足兼并重组后规划能力需要的矿井;
2、兼并重组方案中单独保留矿井、整合主矿,按原有设计方案已具备或接近矿井联合试运转条件,且矿井新的配套建设项目与矿井原生产系统互不干扰的矿井;
3、2010年底关闭的原基建矿井按原有设计方案已具备矿井联合试运转条件或2009年11月底能达到矿井联合试运转条件,且矿井新的设计开发方案与现有系统互不干扰的矿井。
4、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原基建矿井。
二、以上四类矿井的解决办法
1、第一类矿井启封复工程序:兼并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原设计单位或新选定的设计单位做出矿井建设方案,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同时,附带《吕梁市原基建矿井过渡期建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市政府批准后启封进行过渡期建设。矿井复工后,只允许在煤炭管理部门划定的范围内,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过渡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200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要尽快按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办基发〔2009〕83号的规定,履行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基本建设程序,到期未履行的,将停止建设。
2、第二类矿井启封复工程序:兼并主体提出申请,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矿井上报《吕梁市原基建矿井过渡期建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启封复工建设,按照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竣工投产。
3、第三类矿井启封复工程序:兼并主体提出申请,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矿井上报《吕梁市原基建矿井过渡期建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启封复工建设,履行煤矿联合试运转验收程序。
4、第四类矿井中,属于兼并重组方案中的单独保留矿井和整合主矿,必须严格按照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办基发〔2009〕83号的规定,履行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基本建设程序;兼并重组方案中确定为2009年底前关闭的原基建矿井,一律不予启封复工,严格按照煤矿关井“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5、第一类矿井已复工的,于2009年11月10日前上报矿井建设方案,逾期未上报建设方案的矿井停止井上下一切建设。
6、批准启封的基建矿井建设工期到期的,可以延期到2009年12月31日。
三、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
1、介绍矿井原初步设计中各生产系统情况,各生产系统的建设情况,对已竣工工程项目及完成的主要生产系统是否满足煤矿兼并重组后能力做出准确评价。
2、说明矿井启封复工后要建设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详细设计,设计内容必须能满足矿井兼并重组后能力的施工要求和安全技术规范。
3、设计单位对煤矿兼并重组后的主要生产系统和井下开拓开采方案要做出初步确定。
4、说明矿井复工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和总概算。
5、方案中附设计单位资质证件、设计人员签字表及兼并主体的委托书。
6、方案中有设计单位印章及设计单位法人代表的确认签字。
四、具体要求
1、设计单位要如实提供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建设方案,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要严格把关,对因弄虚作假、把关不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主体企业承担;对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对以上四类矿井的安全监管;各主体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煤矿管理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过渡期矿井安全建设。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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