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太原市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
为了巩固提高城乡清洁工程成果,实现“两年大变样,五年创一流”奋斗目标,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3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努力建设绿化太原、气化太原、净化太原、健康太原,把太原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性现代化大都市。
二、工作目标
2012年3月份以前申报,6月份全面达标,2013年接受评审,2014年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目标。
三、工作步骤
(一)申报阶段(2012年1月至3月)。积极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落实十项申报必备条件,3月底前向省爱卫办及全国爱卫办提出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申请。
(二)实施阶段(2012年3月至6月)。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全面达标,完成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标、灭蚊达标;建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和处理机制,颁布实施《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太原市有害生物防制管理办法》;提高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城市绿化三大指标;降低全年空气污染指数;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传染病暴发疫情;建成区无烟草广告;落实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单位和居民区卫生、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等工程,不断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新突破。
(三)评审阶段(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加大依法办事和绩效考核力度,做到责任到位、监督到岗、工作到点;巩固提高各行各业达标成果,通过全国爱卫办专家组资料初审、受理、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四)达标阶段(2014年)。争取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不断巩固创建成果,开展建设健康城市活动。
四、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管理
1.落实市区两级爱卫会及爱卫办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加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做到爱国卫生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各区政府
协作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颁布实施《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构建党政领导重视、部门单位落实、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各区政府
协作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3.建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事项。群众反映问题解决、答复率及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责任单位:市爱卫会、各区政府
(二)健康教育
1.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承担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协作单位:市财政局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良好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政府
3.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针对性的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4.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形式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5.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6.各新闻媒体开设健康专版、专栏、专题节目,结合卫生防病和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责任单位:太原报业集团、市文广集团
7.机场、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物局、市园林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各区政府
协作单位: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
8.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
协作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三)市容环境卫生
1.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商务区、休闲区、旅游区等建设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各区政府
协作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城乡规划局
2.按照城乡清洁工程监督考核办法和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提高街道机扫冲洗率(4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9.33%)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清扫保洁实行绩效考核,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驻地单位实行“门前责任制”管理,车辆停放整齐,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各区政府
3.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和《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布局、数量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旅游景点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物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各区政府
协作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旅游局、市城乡规划局、
4.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张贴涂写小广告、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阳台屋顶无杂物堆放;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达到《城市容貌标准》。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市容环卫局、各区政府
协作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5.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普遍硬化,下水通畅;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各区政府
6.各类市场规划科学、管理规范,农副产品市场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食品经营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亮证经营;活禽销售设立相对独立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不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的农副产品市场≥70%。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食药监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7.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清洁,隔离护栏不低于1.8米;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工地配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食药监管局、市市容环卫局、各区政府
8.巩固提高国家园林城市成果,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7.8%,绿地率≥32.9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09平方米,推进生态园林建设。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各区政府
9.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文物局
(四)环境保护
1.近三年城市范围内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2.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城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其它水体无黑臭现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作单位:市城乡管委、市水务局、各区政府
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
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2.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组织、有检查落实、有评价总结;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3.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物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各区政府
4.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5.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六)食品安全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保障措施完善,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总结,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3.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管局、各区政府
4.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5.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管局、各区政府
6.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食药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各区政府
7.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政府
8.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管局、各区政府
9.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各区政府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2.高度重视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3.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5.国家免疫规划项目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制定流动人口计划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各区政府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7.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8.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协作单位:市工商局
(八)病媒生物防制
1.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各区政府
2.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三倍。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各区政府
协作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文物局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广大居民、职工搞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市园林局、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各区政府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车辆停放整齐,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宠物饲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无粪便污染环境。80%以上社区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整治。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爱卫办、各区政府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食药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城乡管委、各区政府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各区政府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置、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便捷、优良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保洁人员。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各区政府
2.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合理设置宣传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材料进村入户,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政府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各区政府
4.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有污水排放设施,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90%以上城中村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市容环卫局、各区政府
5.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各区政府
协作单位:市城乡管委
6.农副产品市场、“五小行业”(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室、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小饭店、小超市、小熟食店、小副食店等)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管局、各区政府
协作单位:市城乡管委、市市容环卫局
7.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等现象。
责任单位:市城乡管委、市市容环卫局、各区政府
8.所辖镇至少建成1个省级以上卫生镇。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爱卫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太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组成员,加大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检查督导、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把争创活动放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创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创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10大内容78项指标分解细化任务,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具体责任人,实行目标化管理。市政府与各区、市直有关单位签定创卫目标责任书,各区、各单位也应层层签定,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工作,号召全民积极参加,营造良好的争创国家卫生城市氛围。城市出入口、交通要道设立大型标语牌和宣传栏,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广告电子屏幕上有创卫宣传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有创卫专题、专栏和专版,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意义、内容、任务与目标,展示省会城市转型跨越发展的新形象。做到人人心中有目标,人人肩上有担子,人人头上有责任。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工作例会、检查评比、考核验收、资金保障等机制。创卫领导组每月召开例会,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创卫指挥部组织专项整治工作,亲临现场指挥,解决疑难问题,推进工作进展。将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跟踪督促、定量考核、检查评比、严格奖惩,确保创卫任务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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