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2009]1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号)精神,市安监局组织制订了《长治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长治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搞好全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办[2009]10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长政发[2009]7号)精神,结合全市民爆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排查治理民爆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打击“超员、超量、超产、超时”的“四超”现象,坚决打击“违法生产、违法经营”的“三违”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态势持续平稳。
二、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全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决定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长:闫潞平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李世标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秦美露市安监局综合科科长
郭奇兵郊区安监局副局长
张建国潞城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四清屯留县安监局副局长
李庆和襄垣县安监局副局长
牛树珍壶关县安监局副局长
任建平长治县安监局副局长
张世军长子县安监局副局长
杨秀清黎城县安监局副局长
刘卫东平顺县安监局副局长
张晓忠沁源县安监局副局长
冯志勇武乡县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综合科,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市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综合科科长秦美露兼任。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全市民5家民爆生产企业
1、现有生产线及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车及配套地面站);
2、在建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含现场混装车及配套地面站);
3、拟拆除生产线及配套设施;
4、现有的和在建的危险品库房;
5、危险品转用运输车辆;
6、危险品实验及销毁场所;
7、危险品检验检测场所;
(二)全市12家民爆经营企业
1、现有的危险品库房;
2、在建的危险品库房;
3、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
四、专项整治的具体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主要对全市民爆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策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企业检查的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企业(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执行情况。
2、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民爆物品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审批手续;是否禽了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等有关系证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培训并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是否进行了全员培训。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签订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否按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及相关要求是否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是否落实了“三级危险点”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检查制度;是否及时修订了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是否进行了演练;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了上报,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对一般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查处和教育。
4、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按规定将应急救援预案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5、新建、改扩建生产线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其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四超”(超员、超量、超产、超时)现象和“三违”(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销售)行为;生产线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历次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中提出的隐患问题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6、民爆物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否按规定及时备案;淘汰生产线及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销售处理;相关生产线是否按原国防科工委民爆局提出的“三个指导意见”进行了整改;生产区和总库区是否按规定做到了有效监控;民爆物品仓库是否有存放来历不明爆炸物品的现象;避雷设施有无当地气象部门颁发的验收证书及检测报告;工库房等建筑物是否符合新规范的要求;试验场的试验和销毁场的销毁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归档。
(二)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民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本地区的民爆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本地区的民爆企业进行了检查和督促整改。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现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的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民爆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了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单位以及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组织协调对当地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全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具体由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民爆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历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企业及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民爆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历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企业及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建设、销售的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建设、销售行为,并主动向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将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和民爆物品销售条件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的安全。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企业的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民爆企业(厂点)进行无一遗漏的全面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没有相关证明照而进行生产、建设、销售的,要列入关闭取缔的名单,并依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手续)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证照(手续)不全的民爆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手续)齐全、符合安全生产和销售条件的,列入正常民爆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的民爆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造册登记,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民爆企业的名单在本市、本县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对三类民爆企业采取整治措施的落实。
(三)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进行检查,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动检查组),对有民爆企业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联动检查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民爆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于存在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销售行为的民爆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许可资质。对于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组要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经联动检查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2、联动检查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民爆企业的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安全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2-3月份)
各县市区要成立民爆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地民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统一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4-6月份)
所有民爆企业要对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科工爆[2007]481号)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县级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民爆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并将排查摸底情况按本方案的要求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7-10月份)
联动检查组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市、县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7-10月份)
联动检查组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市、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11-12月份)
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面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再进行检查,重点跟踪督查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民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进行通报,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县及企业进行表彰,对消极整改走过场乃至出现问题的要予以严肃批评,问题严重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民爆企业要充分认识实施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各企业要从讲政治、促和谐的高度,切实加强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专项整治工作,要将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做到有部署、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有奖惩。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配合省、市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区域的检查整治工作。
(三)落实责任。政府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把措施落到实处,落到基层。检查督导到一线,发现问题到一线,解决问题到一线,消除隐患到一线。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整改销号管理。要强化行政执法,严明纪律,对因专项整治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四)严格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专项整治内容,逐条逐项予以检查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需要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坚持“六个结合”。一是将专项整治与巩固行业调整重组成果相结合;二是将专项整治与企业自查及政府各级部门督查、检查相结合;三是将专项整治与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和民爆物品销售许可年度考核(年检)相结合;四是将专项整治与安全评价、项目验收相结合;五是将专项整治与科技进步、产品升级换代相结合;六是将专项整治与应急演练和总结分析事故教训相结合。
(六)抓住“六个重点”。一是重大危险源与责任制的落实;二是危险作业场所的管理;三是危险工序与设备的监控系统及措施的落实;四是危险工序关键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五是《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规程》的执行落实;六是重大隐患及其他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各类隐患的治理。要根据民爆行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突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于关键部位和工序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区域要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七)稿好总结,及时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及时掌握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检查组和企业要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检查开展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以文字形式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举报电话:0355-308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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