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通知

汉政发〔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十一五”期间,我市在经济总量大幅增加,城镇化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保证了环境质量的总体稳定良好,但是个别地方环境污染加重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遏制,环境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约束和压力还在增大,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面临巨大困难。为保持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生态环境良好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环保部等9部委有关要求,针对我市环境状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几个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防控措施,强力整治重金属污染。要高度重视铅、铬、镉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的持久性、难以逆转性和危害性,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要求,把整治解决重金属污染作为工作重点。一要深入查清涉重金属企业生产和污染排放状况以及企业周边土壤、水体、大气环境受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逐户制定整治防控方案并付诸实施。勉县、略阳、宁强等涉重金属重点县要编制辖区重金属污染防控专项规划,对产业发展、污染防控做出统筹安排。二要对企业周边土壤和水环境重金属超标的,采取企业迁址或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限制人畜、农灌用水,调整农作物种植等措施,防范重金属积累酿成环境污染事件。三要坚决关停淘汰重金属排放量大、污染重、难以治理的企业和生产线。从即日起,停止审批涉重金属排放的小规模企业和项目的新建、扩建。四要加强对含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储存、利用管理,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污染问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防止随意转移、扩散、随意堆放和倾倒进入环境。

二、加快设施建设,强力整治生活污染。生活污水、垃圾直接排放已是全市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城乡脏乱差的主要根源,严重挤压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容量空间,今年必须在处置治理上有突破。一是加快建设和投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污水处理厂和勉县污水处理厂要按国家考核要求完善设施,满负荷运行。南郑、宁强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于今年10月底前建成投运,确保通过年度减排核查。西乡、洋县、城固、佛坪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要在年内建成,略阳、镇巴、留坝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有重大进展。二是加快建设和投运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年内勉县垃圾处理场要投入使用,佛坪、西乡、略阳县城垃圾处理场建设要完成主体工程,洋县、镇巴、留坝县城垃圾处理场建设要有重大进展。汉台、南郑、城固、宁强县城垃圾处理场要补建渗滤液处理设施,消除二次污染。三是开展重点单位生活垃圾污水处置。凡远离城镇和生活居住人数众多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采取措施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不能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生活垃圾不能进入城市垃圾处理场的,都要建设独立的设施进行处理处置。四是大力开展村镇垃圾污水收集处置。10个省级重点镇和10个陕南重点镇要带头建设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成为集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示范单位,今年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力争开工建设。强力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实施,积极争取国家“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实施沿江沿路村镇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程,把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置作为重点内容抓好。五是依法查处随意向江河倾倒堆放生活垃圾行为。

三、加强环境管理,强力整治城市环境污染。一是进一步整治各类噪声污染问题。加强对城区内建筑施工噪声、铁艺加工噪声、文化娱乐噪声、商业经营噪声和空调器噪声等的监督管理。城镇新改扩建可能产生噪声的铁艺和机械加工项目、文化娱乐项目必须首先办理环保审批,否则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文化、公安、卫生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禁止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居住区和住宅楼下新建练歌房、舞厅、铁艺、五金加工、机械制造、车辆修理等产生高噪声的门店、作坊和组织产生高噪声的活动。要进一步调整城区机动车行驶线路,禁止或限制载重货运车辆在城区街道和居民区行驶,落实城区禁鸣措施。二是进一步整治城区烟尘和扬尘污染问题。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城要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实施,调整修订烟尘控制区划,加快推进“气化工程”,限制和禁止新建燃煤锅炉,控制烟煤使用,减少烟尘污染。要加强餐饮企业油烟排放监管,所有排放的油烟都要经过设施净化处理。要严格控制和落实建筑施工、拆迁、物料运输等扬尘管理措施。三是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以大型公交车为重点的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和新购车辆环境准入制度,淘汰“黄标车”,控制和减少汽车氮氧化物等尾气污染排放。

四、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强力整治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以医药、化工、氮肥制造、食品酿造、黄姜皂素生产等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为重点,对污染物直排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限期新建或改建末端治理设施,因生产工艺落后无法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实施关停淘汰。对限期内不实施和完成治理目标任务的,实行企业新建除环保项目外的项目建设限批。

各县区政府要把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着力解决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工作和抓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限。要通过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或环境保护委员会,协调和组织环保、发改、公安、工商、规划、综合执法等多个部门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激励积极开展污染问题治理的企业单位,惩处污染物直排、超标、超总量排放而又消极对待的行为。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和重点环境污染问题的整治惩处力度,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事项查处。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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