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告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告

汉政办发〔2011〕7号

“孔明灯”是以固体酒精等燃料为热源的飘浮物,在施放过程中受到风速气流的影响,容易使燃料泄漏或引燃纸制灯罩,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住房屋顶和阳台、林地(草地)、垃圾堆等处极易引发火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为消除“孔明灯”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文物景点周边、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森林防火重点区、机场净空控制区等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部门将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处。

五、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工商、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形成禁售禁放“孔明灯”工作氛围。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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