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意见

温委办发〔2012〕9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和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可持续发展能力,激发新居民参与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为主线,按照推进“平安温州”建设的要求,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温委〔2011〕7号)精神,围绕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战略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理念,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居民服务管理有效途径,为促进新居民融入温州社会建设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分类调控,总量控制、循序渐进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积分方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是对在温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新居民自愿申请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根据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利用高积分换取高待遇的行政行为。计分项目涵盖居住年限、年龄、特殊身份、学历水平、技能水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方面,积分分数以新居民持有的各类有效证件、证书、证明等进行累加,具体计分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规定(项目可参考附件1、附件2)。

新居民夫妇双方均在一地申请积分制管理的,取积分排名高的一方积分为管理依据。跨县(市、区)流动的,积分制管理需在新居住地重新申请并按当地计分标准重新核算。新居民取得温州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二)积分待遇。积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居民,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迁入居住地户籍;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优先享受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待遇;可根据各地实际条件,优先安排入住居住地的安心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可作为个人评先、录用提职等依据。各地每年提供的高积分新居民享受的入户指标数、提供就近入读的公办学校指标数、安心公寓或公共租赁房指标数等,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实际每年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责任分工

(一)人大、政协、党委组织部门、党委统战部门、共青团组织分别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和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共青团员等身份。

(二)综治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综治“一票否决”事项。

(三)经贸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中担任规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任职情况。

(四)教育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学历证书,并及时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五)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浙江省居住证》年限、“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审查违法犯罪记录,发放居民身份证,办理户籍入户手续。

(六)科技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和参与科技项目研发等情况。

(七)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提供的企业、个人地税纳税凭证。

(八)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特殊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紧缺人才证明、温州市引进人才证明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

(九)住建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住房情况以及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明手续。

(十)卫生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预防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等材料。

(十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有关婚育证明、计生管理情况和计生“一票否决”事项。

(十二)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十三)国税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提供的企业、个人国税纳税凭证。

(十四)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婚姻状况证明。

(十五)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工商营业执照。

(十六)人民银行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个人信用报告。

(十七)各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开具的捐赠证明进行审核。

(十八)申报对象个人提供的各类获奖证明和荣誉证书,由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扎实开展。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总牵头单位,抓好协调联系,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要制订具体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将积分制管理工作的实施作为推进中心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抓手,切实抓好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办事规则。新居民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相关单位和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责任单位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居民和单位要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

(三)强化舆论联动。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坚持面上宣传与点上引导相结合,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新居民的参与热情,使积极参与积分制管理成为广大新居民主动融入温州的自觉行动。

附件:1、温州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2、计分指标相关证明材料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2日

附件1

温州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籍贯

民族

婚姻状况

照片

身份证号码

居住证编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积分管理申请情况

积分内容

个人申请分

核定分

备注

一、基础分

1、基本分

居住年限

年龄

特殊身份

2、个人素质

学历水平

技能水平

3、工作情况

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

担任职务

4、居住情况

固定住所

居住环境

5、计划生育

婚育证明

避孕节育

孕环情监测

6、预防保健

免疫接种

妇幼保健

7、登记管理

子女登记

二、附加分

1、人才引进

2、专利创新

3、个人获奖

4、见义勇为

5、慈善公益

6、投资纳税

7、参政议政

三、扣减分

1、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总分

附件2

计分指标相关证明材料

(一)居住年限。应提供能够证明连续居住年限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流动人口(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证明、不同时期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暂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等。

(二)年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特殊身份。应提供党员、团员、民主党派人士等相关身份证明。

(四)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应提供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劳动合同。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提供的合同履行情况。

(八)担任职务。应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任职情况证明。

(九)固定住所。应提供自购房房产证或廉租房、租赁房、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十)居住环境。由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后,按得分标准予以核定。

(十一)计划生育。应提供由计生部门开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已婚男性应提供配偶的各类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证明。

(十二)预防保健。应提供《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自觉接受按国家规定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登记管理。由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确定。

(十四)人才引进。应提供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个人获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见义勇为。应提供获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慈善公益。应提供共青团组织出具的志愿者、义工服务证明;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九)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二十)参政议政。应提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证明。

(二十一)个人信用。应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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