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两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两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两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4〕5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无锡市企业设
立并联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无锡市企业设立并联
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两办法”是我市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必须统
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
批期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加强监督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确保“两办
法”顺利实施。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无锡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软环境,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
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实行“
告知承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一)“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含义:包括指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
批机关)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两个方面。
告知是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
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前置审批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告示行为
。
承诺是指前款中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的对该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
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设立企业、
开业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式:指涉及前置审批的各类企业设立申请,由工商
部门一门式受理,在核定经营范围的同时,出具申请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告
知承诺书,在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等事项,并
表示同意、书面承诺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审批机关和工商部门分别颁发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为: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
外,且属于我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均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
范围,前置审批项目所属各行政审批部门均为参加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周边
城市成功经验,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机关和
具体项目另行公布。各市(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告知承诺制”办理程序
“告知承诺制”实施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为依托进行,由工商局驻行
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门受理,各审批机关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协同办理。
(一)申请人向工商登记窗口提出企业设立登记时,受理人员对涉及告知承诺的项
目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辅导,同时发放由各审批机关制作的告知承
诺文书(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了解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并在达到审批机关
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申请人在向工商窗口提交企业登记注册材
料时,同时提交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
(三)工商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文书后,出具告知承诺办件受理单,
并在当日内将告知承诺文书通过网络抄告至审批机关窗口。
(四)审批机关窗口在收到由工商部门抄告的告知承诺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
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通过网络回复工商窗口。
(五)工商窗口在收到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
和执照打证工作。
(六)申请人按告知承诺办件受理单上规定的日期至“中心”审批机关领取许可证
照或批准文件,凭许可证和批准文件至工商窗口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四、告知承诺文书的内容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实施行政审批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各相关专业所应达到的规章和技
术规范规定。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规定;
2前置审批许可应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办理的程序、收费依据和收费标
准;
3与审批机关联系的途径、方式以及咨询、申诉、投诉的途径和方式;
4许可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及许可后的日常管理要求
;
5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6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
设立、开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
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承诺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许可证前,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承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超出行政许可的范围;
5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承诺,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承诺由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
告知承诺书为一体式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作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依据;一
份作为审批机关表示同意、认可或颁发许可证件的凭证;一份作为申请人办理事项的
依据。
五、“告知承诺制”的事后监管
审批机关和工商部门应切实加强证照发放后的监管工作,制定与“告知承诺制”
审批方式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在申请人领取证照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所设企业进行
回访检查,回访检查面应达100%。对照告知承诺文书所列项目告知内容逐条检查,
核查申请人所作承诺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承诺的事项是否符合告知的条件、标
准和要求。对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依照《行政许可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部门,工
商部门依据审批机关通报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核减该企业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营
业执照。
六、“告知承诺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项目,其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应认真履行、兑现承诺,接受审批机关检查和日常行政管理,对承诺
不实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因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由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过错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审批机关及工作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限
内发放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追究相关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
无锡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方便企业,提高行政效率,增强“中心”服务功能,根
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的工作要求,结合“中心”运作实际,特制定
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参加部门
在企业设立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应采用并联审批的方法进行。首批参加部门
为:经贸委、外经、工商、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环保、药监、交通、旅游、烟
草局等。
二、并联审批的范围
企业在设立、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前,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均列入并联审批的范围(实施项目另行公布)。各市(县)、
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并联审批的程序
并联审批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流程操作。
并联审批整个流程,通过“中心”窗口书面通知或电脑网络进行。
(一)工商受理。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部
门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后,对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述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向
申请人发放《前置审批办事须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并告知企业应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审批机关。
(二)抄告相关。工商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后,应在当日对涉及前置审批
的项目通过书面通知或电脑网络告知“中心”和相关审批机关,并在书面通知或电脑
中明确注明企业名称、投资人、前置审批项目和部门、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法、受理
日期和基本内容。
(三)同步审批。各相关部门知悉前置审批信息后,应及时与企业联系人联系,
对其申请的审批事项告知其审批要求,并做好审核、审批工作。
(四)限时办结。自工商抄告次日起,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公示承诺的审批期限完
成审批工作,将审批意见通过书面或电脑网络反馈给工商部门,并通知企业申请人,
由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各部门的书面审批意见或许可证。工商部门按登
记注册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营业执照的审核决定,并抄告“中心”和
相关部门。对超过承诺期限不予反馈的,工商部门视作该项目已通过前置审批,核发
营业执照。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该项目的前置审批机关承担。
对于在期限内明确提出“不同意”决定的,审批机关需直接向企业申请人发出“
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具体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同时审批机关应将审批意见书
面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据此不得核准企业从事该项经营项目。如企业提出按审批
机关要求进行整改,重新要求审批的,由企业向工商部门再提出后,经工商部门受理
并告知相关审批机关,重新依据并联审批的流程操作。
列入并联审批属于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各相关审批机关在公示承诺期限内出
具初审意见后,抄告“中心”和工商部门。同意上报的项目,前置审批机关应主动做
好与上级审批机关的衔接、沟通,积极争取上级审批机关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
文件下发后,应于当日抄告“中心”和工商部门,并及时发放给企业。
四、建立、健全并联审批制度
(一)分工负责制。为确保并联审批的正常运转,各审批机关应做到“分管领导、
职能处室、经办人员、专线电话(传真)”四落实,并对审批工作负全责。要建立内
部相应的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经办人员要实行“A、B角”制,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并相互通报有关人员的办公电话、传呼机、住宅电话、手机、电子信箱等通信工具
,以确保联系畅通,高效运转。(二)政务公开制。凡纳入并联审批网络的审批机关,
应分别对本部门审批的项目进行梳理,列明项目目录及法律法规依据,并编写《前置
审批办事须知》,由市工商局在受理登记注册时交企业阅读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同
时,各部门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
、收费标准,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中心”组织,一月一次,各行政审批
机关参加,以解决并联审批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实施情况,奖优惩差。
(四)并联审批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工商部门在并联审批运行中,应建立工作台帐
和月报制度,做好并联审批受理数、办结率的统计分析工作,并按时以书面上报“中
心”。由“中心”编发并联审批情况的通报,向社会公示。对完成好的给予奖励、表
扬,对于完成差的,给予批评,限时改正。并将完成情况作为评选流动红旗的重要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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