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开展隐患查处重典治安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政办发[2007]200733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开展隐患查处重典治安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开展隐患查处重典治安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铁岭市开展隐患查处

重典治安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2007年在全市开展“隐患查处,重典治安年”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铁政发[2005]14号),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扎实有效地做好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严查各类事故隐患,重处各类违法行为,深入治理全市安全生产环境,攻艰克难,狠抓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经济发展、建设新铁岭大铁岭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

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活动目标

(一)工作目标

1.强化安全生产监察,组建高效严明的安全生产监察专业执法队伍,实现重点行业监察全覆盖。

2.严查重处,彻底查处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类安全违法行为,建立严密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治理监控体系。

3.源头治理,重典治患,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高危行业实现100%,杜绝重大隐患的滋生。

4.落实责任,重典治责,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深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高风险企业安全责任考核机制。

5.专项整治,重典治安,深入整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铁路道口、交通、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环境,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各类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现全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连续四次争创省先进市。

(二)控制指标

全市全年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控制在85人之内。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7人之内。

(1)非煤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4人之内。

(2)地方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之内。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56人之内。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之内。

4.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5人之内。

三、活动重点与内容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依法查处整治事故隐患,凡存在事故隐患和不符合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整改一批、依法处罚一批和关停一批。严厉查处整治生产经营中危及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安全违法行为。

(一)“隐患查处”的重点

1.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环境存在事故隐患,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单位,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包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铁路道口。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通道、器材、疏散环境隐患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重点是商场、宾馆、车站、学校、医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

3.道路运输(包括水面)。重点是桥梁、危险路段、车辆(特别是改装车)、机动船舶和道路设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隐患。

4.交通安全。重点是超载超限、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

5.建筑安装与公共设施。可能造成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建筑与设施。重点是危楼、危房、煤气、可燃气等建筑与设施及存在严重隐患的建筑施工与作业场所。

6.特种设备。未经法定检验合格,可能发生重大爆炸泄露事故的锅炉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大型娱乐设施。

7.其他可能造成3人以上急性中毒或重大污染的事故隐患。

(二)“重典治安”整治的主要违法行为

1.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2006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未落实事故责任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的。

2.无证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或超过期限未申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和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对巳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的。

3.《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生产性建设项目,尤其是高危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未进行安全审查验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4.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和提取安全经费的。

5.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实行雇主责任保险的。

6.重大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采取监控措施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7.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指令的。

8.工程发包、场地厂房出租,双方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

9.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0.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法定资格证或未持证作业的。

1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2.煤矿超生产能力、超通风能力和瓦斯排放系统、检测与监控设施不完善的。

13.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

14.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的。

15.各行业、各领域的各类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日至31日)

1.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隐患查处,重典治安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正、反两方面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2.召开行动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动员。

(二)实施阶段(6月1日至11月30日)

1.各县(市)区及市直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部门,按照“隐患查处”重点,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对本地区和所分管责任范围内的重点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部位、场所和高风险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全覆盖监察。

2.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活动,按照“隐患查处,重典治安年”活动的重点内容,对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严查重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重要法律法规,治理好、维护好全市安全生产环境。

3.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统一登记列表,制定治理规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并督促隐患单位予以落实。建立起严密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治理监控体系,坚决防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总结阶段(12月l日至15日)

各县(市)区和市直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部门,要对“隐患查处,重典治安年”活动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对未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形成治理规划,一并于12月15日前报市“隐患查处,重典治安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651195,传真:2223516)。2008年1月,市“隐患查处,重典治安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全市开展“隐患查处,重典治安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并召开总结表彰会议。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此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查处整治工作要高度负责,要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各级部门的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开展“隐患查处,重典治安年”活动的主体,要彻底消除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要杜绝各类安全违法行为。

(三)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包括乡镇、街),是直接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市政府成立“隐患查处,重典治安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启发担任,副组长由市长助理陈绍宏担任,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总工会、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宣传部、监察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隐患查处,重典治安年”活动具体方案,对本地区和本部门所监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安全违法行为,要彻底整治、依法查处,务求实效,确保安全生产环境有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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