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发〔2008〕2号
颁布日期:2008-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意见

宿政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我市实际,现就关于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努力实现扩大就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目标任务

(二)2008年,市、县(区)全面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作为直接面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窗口;所有乡镇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有要求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完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实现全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共享,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和开发区企业用工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全年为开发区企业招工8万人,其中本地转移4万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3万人,引进外地劳动力1万人。

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市、县(区)政府统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外挂“人力资源市场”牌子,作为直接面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窗口。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具有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开发区企业招工等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有的要求,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均要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不少于3人(含3人),服务场所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实行乡镇政府与县(区)劳动保障局双重管理,以县(区)劳动保障局管理为主,主要承担劳动力资源调查登记、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立和维护、搜集并及时发布用工信息、组织辖区内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开发区企业招工服务等;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援助困难人员就业、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保险等任务;开展充分转移乡镇、村以及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全市城镇所有社区都要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派出机构,服务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要聘用2名以上专职人员从事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社区聘用从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的人员,可按照公益性岗位对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区工作站主要从事人力资源调查、劳动保障数据库信息动态维护、单位招聘、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失业登记、就业援助、优惠政策落实、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项工作;有条件的行政村要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暂不具备条件的,至少要配备一名劳动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登记、组织培训转移就业以及信息上报等项工作。

四、加强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

(六)以“数据集中、职能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完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广覆盖、全畅通、高效率的城乡一体的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全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共享。要切实按照全市统一软件要求,全面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将外出务工人员、本地就业、可供转移、企业用工需求等信息录入数据库,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无误,实行动态管理,真正实现劳动力供给、需求和培训的全接轨,为组织劳动力培训转移和开发区企业用工服务奠定基础。

五、鼓励引导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七)市、县(区)财政和经济开发区每年都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开发区企业招工服务工作。市财政每年按照宿政发〔2006〕10号文件规定额度安排引导资金,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每年根据辖区内企业招工需要,按不少于100万元安排配套资金,专款用于辖区内企业招工奖励、培训补贴、“以奖代投”、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以及招工经费等。

(八)对参加纺织服装等紧缺工种培训一个月以上,培训后输送到开发区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力,一律实行免费培训,提供免费食宿。财政按照450元/人以培训券的形式对培训机构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和经济开发区按1:1比例分担。

(九)各地对辖区内劳动力到本市省级开发区企业就业的,享受“以资代劳”及“一事一议”费用补贴,凭企业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所在乡镇开具的有效票据,由企业汇总上报,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十)市、县(区)开发区要以下属公司为主体,选择适当区域集中建设蓝领公寓,租(售)给企业使用。租(售)企业应免费提供给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凡在开发区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愿意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的,在开发区企业工作期间,其银行按揭贷款利息由开发区财政按50%给予补贴。

(十一)对在开发区企业就业的职工子女入学,按就近入学原则,免收择校费,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凡在开发区企业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人口,可携子女转为开发区常住人口。

(十二)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对为开发区企业提供招工服务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或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允许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向企业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用。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县(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确定紧缺工种,对帮助企业招收紧缺工种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对输送紧缺工种的员工到开发区企业就业的,按400元/人标准奖励给职业中介机构,所需资金由经济开发区和企业各承担50%。

(十四)完善和落实“以奖代投”政策,重点奖励向开发区企业培训输送紧缺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输送人数进行考核认定,对输送后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半年以上的,按照培训输送规模,由市、县(区)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以年输送100人为起点,除享受省规定的人均300—500元培训券补助资金外,每输送一人奖励100元。

(十五)凡完成政府下达的招工任务的村(居)委会,对输送后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半年以上的,按50元/人的标准给予组织经费;对组织输送紧缺工种的劳动力,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开发区财政支付。

(十六)各县、区要在外出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聘用兼职信息员,开展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宣传引导工作,动员其返乡就业,对动员组织返乡就业的,按本意见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六、鼓励外来劳动力到我市开发区企业就业

(十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劳务输出地联系,建立长期劳务合作关系,采取多种形式,把宿迁经济社会发展、开发区企业用工情况对外进行宣传,组织开展招工、招生工作。

(十八)对外来劳动力在我市开发区企业就业、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户口迁入我市,其子女入学与我市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有购房意愿的,与我市劳动力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对外来劳动力参加我市职业技能培训的,一律实行免费培训,优先推荐就业,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从外来劳动力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职业中介组织及职业中介经纪人为开发区企业招收劳动力,对为开发区企业招收劳动力的,除了按本意见第十三条、十四条执行外,还可按本地劳动力1万元/人、外地劳动力1.5万元/人标准计入招商引资考核实绩。动员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的视同外来劳动力标准,计入招商引资考核实绩。

七、优化企业用工环境

(二十一)切实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最低生活费用和就业状况等因素,按时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资指导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督促企业与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着力打造就业“洼地”。

(二十二)市、县(区)经济开发区均要设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进开发区企业就业人员实行招工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服务,定期了解务工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协调处理劳资双方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开发区企业要切实改善用工环境。依法规范用工行为,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强化人性化管理,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完善稳定的工资增长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吸引力,做到“招得到,留得住”。

(二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上门,切实做好企业在招聘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办理社会保险、工资分配、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因企业用工不规范、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低、用工环境差等原因造成职工流失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督促其纠正。

(二十五)强化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企业招工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开发区企业招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开发区企业招工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企业用工服务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了解进区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制定招工计划,通过举办专场招聘、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劳务合作基地等措施,切实为开发区企业招工做好服务工作。各新闻单位对开发区重点项目招工信息要实行免费发布,同时要加强对我市经济发展、开发区建设、用工规范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和返乡创业典型的宣传,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到我市就业创业。市、县(区)财政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开发区企业招工、培训需要,足额安排资金。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开发区企业用工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配强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优先将学员输送到本市开发区企业就业。要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交、广电、文化、水电、商业等设施进园区步伐,努力改善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OO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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