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关于加强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55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局、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按照通告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对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通告如下:

一、依法保护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权。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救助站统一实施。对市区流浪乞讨人员,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应依法主动履行告知、引导和护送的职责,不得拒绝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请求,对其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主动引导、护送至市救助站。

二、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满16周岁、无合法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智障人员和精神病患者,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未满16周岁、无合法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直接送市救助站实施救助抚养;智障人员和无危害社会治安行为且非患危重疾病的精神病人,如系外地的一律送市救助站,系本地的通知其合法监护人加强监护;对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精神病人,直接送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

三、市区车站码头、繁华街区、风景游览区以及重要公务和外事活动场所为限制行乞区域。包括:泰州火车站、东汽车站、西汽车站、汽车南站和高港汽车站及站前广场区域,月城广场、凤凰路(鼓楼路口至青年路口)、迎春路(鼓楼路口至青年路口)、税务桥东街、税务桥西街、五一路(鼓楼路口至青年路口)、人民路(鼓楼路口至青年路口)、东进路(鼓楼路口至西仓桥)、鼓楼路(凤凰路口至东进路口)、海陵路(凤凰路口至扬桥口)、青年路(凤凰路一号转盘至扬州路口)等繁华街区及道路两侧,泰山公园、东河公园、人民公园、梅兰芳公园、柳敬亭公园、海军诞生地纪念馆、光孝寺周围100米区域等风景游览区,人民广场、海陵区政府广场、高港区政府前银杏广场和三星级以上宾馆等重要公务及外事活动场所。限制时间为每日7时至21时。

四、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强讨恶要、纠缠行人,禁止组织、指使、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实施强讨恶要、纠缠行为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严禁以乞讨为掩护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依法加强限制行乞区域和期间的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管理。公安、民政、城管、交通、卫生等部门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在限制行乞区域和期间行乞的行为进行劝告;公安机关依法加强限制行乞区域和期间的治安管理,依法查验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证件。

六、市区所有流浪乞讨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和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泰州市交通局

泰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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