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2〕2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监督,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监督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预防投资决策失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产生,决定继续开展委派财务总监工作试点,对长春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和长春市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并代市政府委派,尽快到位。市财政局要总结首批委派财务总监试点经验,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长春市财务总监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受派企业对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部门在考核企业以及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时,应主动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三、有关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岗位职责、职务任免、工作待遇、组织管理、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等事项,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市属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通知》(长府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四、有关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报告制度和联签制度按照《长春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和<长春市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1]31号)规定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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