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2年公民无偿献血任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1〕5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2年公民无偿献血任务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长有关单位: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我市公民无偿献血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无偿献血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按时完成献血任务。

二、各区人民政府应发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领导作用,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三、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要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严禁雇佣他人顶替职工献血,保证血源质量。

四、各献血单位应提前与长春市人民政府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由大路122号,电话:4649453)联系,以便做好献血前准备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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