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1-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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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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