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办发〔2002〕28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关系,更好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维护和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在全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通知》是深入实行厂务公开的指导性文件,深刻阐述了深入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明确了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实现形式,对全面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各级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要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厂务公开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厂报、板报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统一各级领导和职工的思想行动,推进厂务公开深入发展,营造推行厂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必须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公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也要实行厂务公开。生产经营面临困难的企业更要实行厂务公开,依靠广大职工与经营者共同搞活企业经营。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三、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益,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各企事业单位在实行厂务公开中必须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公开实现形式与程序的实效性。企业重大决策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予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向职工公开。要保证职代会的决定权、否决权,对未经公开和没有得到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在实行厂务公开中要严格履行公开程序,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具体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程序,又要公开办事结果;既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对其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从而,使厂务公开始终在职工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保证厂务公开全过程的透明度。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普遍实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者,上级管理部门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企业领导者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四、加大厂务公开向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的推进力度。要把厂务公开作为企业经营管理重要制度和必要保证,建立健全企业厂务公开的民主管理机制,按公开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办事。对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大宗物资采购、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一律实行公开。改制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方案和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未经审议或多数职工代表有不同意见的不得实施。
五、加强厂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集体合同履行、厂务公开等企业主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制企业由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等,不断充实和完善职代会内容。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各企事业要采取举办厂务公开专栏和党政工联席会、厂情发布会及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车间班组也要依照厂务公开规定对内部事物实行公开,促进厂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建设。
六、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建立起来的基础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从各自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国有企业经验,研究制定与本企业相适应的包括职代会、厂务公开在内的民主管理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厂务公开,应与建立职代会制度一并进行。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辞退和处分职工的理由,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改、续订、履行情况,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以及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七、加强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由党委、行政、纪检、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厂务公开实施意见,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各有关方面要明确工作目标,承担职责,切实加强对厂务公开的领导。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要建立纪检、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厂务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并且组织职工进行评议监督。对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单位,取消各种评选资格,追究领导责任,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根据我市企事业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四季度要对全市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深入开展厂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自检自查,切实找准差距和不足,并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措施。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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