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划转单位资产财务处理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划转单位资产财务处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朝政办发〔2004〕25号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划转单位资产财务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划转单位资产财务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划转单位
资产财务的处理意见
为确保在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划转单位在撤销、合并、划转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现对撤销、合并、划转单位的资产、财务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产财务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按照撤销、合并、划转后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物质资源,彻底清理资产,编制财务账目,及时准确处置结存资金和债权债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编制好截止清查日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做好分析、统计,确保各项资产债权、债务真实、正确、完整,经费收支真实、合法、合规。
二、关于固定资产处理
撤销、合并、划转单位清查后编制固定资产清单。
撤销、合并、划转单位的固定资产分别移交给财政局、并入新组建单位或接收单位。
产权不清的财产暂列入“待界定财产”,不改变现用途,不列入移交清单,待界定产权后再确定其归属和用途。
三、关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账户处理
撤销、合并、划转单位清查后编制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清单。
撤销、合并、划转单位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分别移交市财政局、并入单位和新组建单位。
撤销的、合并的单位银行账户自银行存款移交之日起撤销。划转的单位银行账户转入新组建的单位或于移交之日起撤销。
四、关于库存材料,包括存库的办公用品、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处理
撤销、合并、划转单位清查后编造库存材料清单。
撤销单位的库存材料就地封存,另行分配;合并、划转单位的库存材料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和新组建单位。
五、关于债权、债务,包括暂付、预付、垫付、借出的各种款项,暂存、预收、应付、借入的各种款项处理
撤销、合并、划转单位清查后编制债权、债务清单。
撤销、合并、划转单位的债权、债务分别移交市财政局、并入单位和新组建单位。
撤销、合并、划转的单位要对债权、债务款项进行认真清查,做到账证相符;积极收回债权和偿还债务款项,对确实不能及时收回的债权和不能及时偿还的债务按发生的时间顺序登记,证明款项内容、原因以及批准人,由原任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签字,提供债权和债务的原始凭证。
撤销、合并、划转单位不得人为放弃债权和扩大债务款项。
六、关于2004年财政预算和人员工资问题
撤销单位于撤销之日起停止拨款,其人员工资按新渠道解决。
合并单位2004年财政预算指标于合并之日起列入单位;人员工资划转并入单位。
划转单位2004年财政预算指标和人员工资列入新组建的单位、并入单位。
七、关于工作纪律和要求
机构改革期间,擅自转让、转借、私分国家财产和资金,突击花钱造成亏空或负债,放弃债权或扩大债务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法纪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分流的人员,其原来占有、使用、借用的单位财产物资,由单位负责收回,列入清单。
清理前非正常转移、非正常压价处理的财产,由单位负责追回,列入清单。
固定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债权与债务清查清单等财务清查相关事项,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本意见履行有关手续后移交给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