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全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全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全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2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全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一日
关于加强全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意见
市统计局
为认真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4〕111号)的要求,为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新热潮,加强和完善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现对加强全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营经济统计范围
民营经济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内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二、民营经济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全部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企业数、户数、从业人员、增加值、上交税金;民营工业企业的总产值、销售产值、出口交货值、产品销售收入、资产合计、利润总额、利税总额;民营批发零售业、餐饮业资产合计、负债合计、销售总额、零售总额、利润总额;民营建筑企业总产值、工程结算收入;民营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房屋施工面积、房屋竣工面积、房屋销售面积、销售总额;固定资产民间投资额。
三、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分工
全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市统计局在贯彻执行省统计局关于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填报民营经济的增加值、民营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情况以及固定资产民间投资等情况,并负责综合汇总、评估向省统计局上报民营经济综合统计资料,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情况;镇江工商局负责填报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个数、从业人员等情况;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填报民营经济税收等情况。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原有的统计制度,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以满足民营经济统计方法制度。
四、民营经济统计组织实施
民营经济统计,调查对象复杂,工作任务重,质量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工作协调,狠抓落实,确保民营经济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作为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职责分工,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稳定的统计网络工作渠道,共同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业务培训、工作部署、数据收集等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民营经济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统计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基层统计调查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克服困难,把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组织好,协调好、实施好。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指定有关处室负责民营经济统计报表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填报,按照上报规定,不得迟报、缺报。
(三)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对各辖市区及市有关部门民营经济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好辖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统计人员及基层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准确掌握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调查工作有效开展。
(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报、漏报和迟报。坚持质量第一,确保调查对象全面,统计内容完整。市统计局将对报送资料的时间、质量进行登记,对综合汇总数据认真审核把关,提高民营经济统计数据质量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五)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市统计局将对上报的民营经济统计数据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定期公布民营经济有关统计数据,并作为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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