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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高燕春同志记二等功奖励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常政发〔2005〕230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230号
关于给予高燕春同志记二等功奖励的决定
溧阳市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鉴于高燕春同志在2005年10月30日实施抓捕持刀抢劫并拒捕的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突出表现,以及平时的工作表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决定给予高燕春同志行政记二等功奖励。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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