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高燕春同志记二等功奖励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常政发〔2005〕230号
颁布日期:2005-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230号

关于给予高燕春同志记二等功奖励的决定

溧阳市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鉴于高燕春同志在2005年10月30日实施抓捕持刀抢劫并拒捕的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突出表现,以及平时的工作表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决定给予高燕春同志行政记二等功奖励。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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