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京杭运河淮安城区段码头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淮政发〔2003〕36号
颁布日期:2003-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京杭运河淮安城区段码头的通告

淮政发〔2003〕36号

为确保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对水质的要求和京杭运河航道拓宽改造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四城”同创的工作部署,改善市容市貌,提升淮安城市品位,根据淮安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对京杭运河淮安城区段的码头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拆除范围

在京杭运河淮安城区段范围内(淮安船闸至淮阴船闸),除下列情况外均属清理整治的拆除范围:一是京杭运河(包括里运河)岸线已列入港口布局规划中的码头;二是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发挥综合性作用的码头;三是重点生产企业为本单位生产服务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专用码头;四是部队及公安、交通、水利等管理部门必要的专用码头。

二、清理整治的拆除期限

分批限期拆除:第一批限于2003年3月底之前拆除完毕;第二批限于2003年6月10日之前拆除完毕。

三、清理整治的拆除方法

码头产权单位、经营单位(个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码头装卸作业机械设备,清除场地堆放物。水利、交通、工商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拆除对象核发的有关证照,在相应时间内收回。

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拆除的码头,实行强制拆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码头产权单位、经营单位(个人)承担。

四、对清理整治过程中阻碍拆除、触犯刑律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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