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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京杭运河淮安城区段码头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3〕36号 |
|---|---|
| 颁布日期:2003-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京杭运河淮安城区段码头的通告
淮政发〔2003〕36号
为确保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对水质的要求和京杭运河航道拓宽改造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四城”同创的工作部署,改善市容市貌,提升淮安城市品位,根据淮安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对京杭运河淮安城区段的码头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拆除范围
在京杭运河淮安城区段范围内(淮安船闸至淮阴船闸),除下列情况外均属清理整治的拆除范围:一是京杭运河(包括里运河)岸线已列入港口布局规划中的码头;二是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发挥综合性作用的码头;三是重点生产企业为本单位生产服务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专用码头;四是部队及公安、交通、水利等管理部门必要的专用码头。
二、清理整治的拆除期限
分批限期拆除:第一批限于2003年3月底之前拆除完毕;第二批限于2003年6月10日之前拆除完毕。
三、清理整治的拆除方法
码头产权单位、经营单位(个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码头装卸作业机械设备,清除场地堆放物。水利、交通、工商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拆除对象核发的有关证照,在相应时间内收回。
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拆除的码头,实行强制拆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码头产权单位、经营单位(个人)承担。
四、对清理整治过程中阻碍拆除、触犯刑律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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