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鸡东县及各区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06〕 51号
颁布日期:2006-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鸡东县及各区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费的通知

鸡政发〔2006〕5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份起,市直、鸡东县及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寄宿生寄宿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寄宿费免收后,所需的寄宿费用由市、县财政负担。按照农村学校寄宿生每生每年200元、城市学校寄宿生每生每年270元的标准,根据寄宿生实际人数,在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足额补助到各寄宿学校。资金来源以省专项为主,省专项以外的资金缺口,鸡东县由县财政解决,市直和各区由市财政解决。

二、省下达指标的贫困寄宿生需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黑财指教〔2006〕131号)要求,在免收寄宿费的基础上,每生每年补助124元生活费。

三、相关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通知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迅速落实寄宿制贫困生专项补助资金。

四、市政府将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次未列入免收寄宿费的密山市、虎林市,待条件成熟后分步实施。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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