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决定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1982〕212号
颁布日期:1982-11-06失效日期:1990-12-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决定

天津市政府

津政发〔1982〕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业经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原则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布,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九日颁布施行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条文与

上述暂行规则第八章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有抵触。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这个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第七条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电车的行驶线路,设立或变更车站地点,必须征得道桥管理部门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不准任意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必需临时占用时,须经道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占路证,方准占用。占用道路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占路费。超过期限的,要加倍缴纳占路费(占用道路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按规定标准三倍缴纳占路费。

第十三条第一款因工程需要刨动道路、人行道等,须征得道桥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刨路证,方准施工。刨动道路应按规定标准缴纳代修费(因工刨路收取代修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道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市、区分工的规定,共同监督执行。

198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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