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2-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土地管理法》,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具实施意义的一级规划。严格实施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我省的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市州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各地要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得擅自修改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三、做好乡镇级规划的实施工作,加强规划实施管理。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土地,各项建设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加强耕地保护,集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实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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