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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市五区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调整市五区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以下简称市五区)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进一步深化安置改革,鼓励和支持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市五区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60000元,每增1年军龄加发2000元。
二、因部队精简不满10年提前退役的转业士官,其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以10年60000元为基数,每减少1年军龄减发2000元。
三、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所需经费按市政府《关于做好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1〕157号)规定的渠道解决。
四、2003年冬起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按此标准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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