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大坝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温政办〔2003〕7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库大坝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水库大坝巡查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七日

温州市水库大坝巡查实施意见

为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加强对水库大坝汛期的巡查,做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根据浙政发〔2000〕99号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小(二)型以上已投入运用的土石坝工程,对其它坝型及重要山塘也可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是指汛期间的巡查,不替代按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的正常性管理中的检查。

三、巡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的附属设施,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四、巡查的组织实施。

(一)水库大坝巡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没有专管机构的小型水库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等组织实施。水库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为巡查总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二)属水库管理单位管理的,对大坝巡查必须确定一位懂水库大坝业务的技术人员来承担巡查工作,且要与其签订责任书,并按水库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可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会同检查。

(三)属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管理的,对大坝巡查必须由乡镇政府、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与其巡查人员签订责任书,根据水库巡查的要求进行。

(四)巡查人员必须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推荐,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录用。

(五)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期前必须组织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和参加巡查的乡(镇)村干部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六)水库大坝的巡查工作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式、检查顺序、检查路线、记录表式,每次巡查的文字材料、检查人员的组成和职责及签字等内容,巡查情况应归入水库技术档案。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个别特殊水库的巡查实行一库一制度。

(七)在汛期,当水库达到设计正常高水位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属病库的达到汛控水位时,每天不少于一次;属险库的放空运行,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当大坝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必须加密巡查次数;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它危险迹象时,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观测。

五、巡查重点与职责。

巡查重点为: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两坝肩、坝脚、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库区有滑坡迹象的滑坡体稳定情况、启闭系统、监测系统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等。

巡查职责为:在巡查的同时,还要对水库大坝进行如坝面杂草清除、溢洪道清障、水库水情记录、病险库动态监视、大坝渗漏及损害情况记录报告等日常维护管理。

六、巡查记录和报告。

每次巡查都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有关人员签字。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

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巡查结果与以往巡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巡查的记录、图件和报告等均应整理归档。

七、巡查人员的条件。

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经过水利专业培训,有一定文字记录能力和管理经验,工作积极肯干。年龄在55周岁以下。确实身体状况良好,且有管理经验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60周岁。

八、巡查人员的待遇。

根据省财农〔2003〕42号文件精神的,巡查人员报酬以省补助经费与当地财政补贴1:1配置要求发放,地区财政有能力的,配置比例可大一点。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将有经济效益的水库(如供水、发电等)的省补经费调剂到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公益性(如防洪灌溉)水库,以增加管理巡查人员的补贴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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