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近段时间来,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森林、乱征滥占林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给我市的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为强化我市森林资源管理,建设山川秀美的新娄底,现就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森林资源是林业的命根子,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娄底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林业局关于我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娄政发〔2001〕9号)下达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我市年采伐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额,省里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严禁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
二、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凡不符合《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由具有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制作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才能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公路、铁路的护路林和城镇公共绿地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驻娄部队的林木采伐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树木的采集,必须凭珍贵野生树木《采集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集采伐林木。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采伐管理制度。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商业性采伐,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更新、抚育或卫生性质的采伐。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采伐强度原则上不得高于15%,更新采伐年龄至少比相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大1个龄级,采伐限额在年度采伐限额中实行单列。天然阔叶林严禁皆伐,其他天然林禁止大面积皆伐,原则上严禁将天然林分改造成为人工林。森林风景区内的森林、林木属于特种用途林,要严格控制采伐,因旅游开发或建设项目确需采伐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四、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坚持凭证运输制度。林业、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坚决制止无证运输木材和运输无证木材,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坚持凭证经营、加工制度,规范市场经营加工秩序。要特别加强对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原材料来源的审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活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查处乱砍滥伐林木和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五、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林地是森林资源的根本,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因工程建设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勘查评估,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国家规定标准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用或少批多用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精神,把林地管理放在特别突出的位置上。要针对我市当前征占用林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清理整顿核查。核查范围包括以下几种:凡2000年以来,各类建设项目不批乱占、少批多占林地的;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和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占用林地的;擅自减、免、缓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未经批准征占用林地项目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林木的;征占用林地评估查验中随意改变地类、林种,变相减免或增加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森林风景区内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乱占林地开发和建设旅游项目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违规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项目,使用林地单位要在限期内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全额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项目,使用林地单位要在限期内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的原状;对拒不补办手续或恢复林地原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使用林地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一些特别重大、情节恶劣的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或者干扰严重的案件要公之于社会,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各新闻单位应予以公开曝光,以激发依法保护林地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保护林地资源的良好氛围。
六、要加强领导,强化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把“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的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从生态建设的大局出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改善资源监管和林政执法条件。要加强资源林政管理队伍建设,严格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制度,各县(市、区)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保证森林资源管理队伍的稳定。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使我市林业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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