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惠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文件

惠经普办字〔2004〕11号

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

为了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清查摸底工作,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务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4]25号)文件精神,现就共同做好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和认定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规定的职责,于2004年9月10日前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止到2004年8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名录资料(磁介质文本文件方式)。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审批成立时间,以及主要业务活动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登记情况与当地普查机构商定具体提供字段);并于2004年底前,提供9月至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二、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要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结合统计局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按普查小区对各类单位进行逐一清查,并形成清查单位名录库,作为发放普查表的依据。在单位清查过程中,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统计等部门,应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共同做好各类单位的核实和认定工作,并对清查结果进行认真评估和分析。

三、鉴于以上工作时间紧,而且是搞好经济普查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市政府经济普查办为提高效率,直接发文至各有关单位,请各单位接通知后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高质量地完成经济普查各阶段的具体工作而共同努力,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普查工作任务。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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