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示范性文化大院建设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示范性文化大院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示范性文化大院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鹤壁市示范性文化大院建设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强力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我市农村文化大院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农村示范性文化大院建设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我市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以加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和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为主题,积极推进我市农村文化大院建设,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建设目标和标准

2006年,全市建设30个示范性文化大院,8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建设标准采用河南省示范性文化大院标准(试行)(见附件1)。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

1.文化大院的建设主体

村级文化大院的建设主体是各村委会,市、县(区)、乡(镇)政府三级联动,共同指导、督促并抓好落实。

2.示范性文化大院数量分配

根据我市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重点村实际情况和各县(区)上报意见,具体数量分配如下:浚县8个,淇县6个,山城区5个,鹤山区5个,淇滨区4个,开发区2个。(具体村庄见附件2)

3.示范性文化大院补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关于农村文化大院建设资金,目前国家和省没有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2006年全市30个示范性文化大院的补助资金筹措采取市、县(区)、乡(镇)政府三级补助的方法解决,即市财政给予每个村级文化大院补助1万元设备资金;县(区)、乡(镇)财政分别给予每个村级文化大院补助5000元设备资金。所有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文化大院所配置的图书、设施及相关活动器材。所有补助资金统一汇入市财政专款帐号,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在资金使用上由市文化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商量。文化大院的具体配备按示范性文化大院标准执行。

4.有关时间与要求

(1)2006年6月30日前,各县(区)要将本县(区)补助资金汇入市财政专款账号。同时,各县(区)文化局将本县(区)内的示范性文化大院摸底调查表及所需配置设备清单报市文化局。

(2)各县(区)确定的文化大院的选址和建设形式要在2006年6月20日前报市文化局。

(3)关于配置设备,市文化局要根据各村文化大院的建设进度和标准适时安排。

四、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文化大院的作用

1.在各县(区)文化部门的指导下,凡建设示范性文化大院的村,都要成立村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专人负责文化大院的管理。

2.文化大院建成后,各村要加强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图书借阅、报刊阅览、活动器材使用管理等。

3.要利用文化大院积极开展各种文化、体育和科技、法律咨询、培训等内容丰富的活动,不断丰富村民文化生活和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

4.市文化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结合实际开展有关评比活动,充分发挥农村文化大院的阵地作用。

附件1:

鹤壁市30个示范性文化大院名单

浚县:善堂镇史小寨村、善堂镇东善堂村、善堂镇北柴村、钜桥镇岗坡村、钜桥镇邢庄村、白寺乡前岗村、白寺乡张七营村、黎阳镇花地村

淇县:朝歌镇南杨庄村、桥盟乡桥盟村、西岗乡河口村、黄洞乡黄洞村、庙口乡三王庄村、高村镇泥河村

山城区:鹿楼乡小庄村、鹿楼乡鹿楼村、鹿楼乡故县村、鹿楼乡南爻村、石林乡南唐宋村

鹤山区:鹤壁集乡石碑头村、鹤壁集乡中马河村、鹤壁集乡东头村、鹤壁集乡大吕寨村、姬家山乡姬家山村

淇滨区:金山办事处户堂村、大赉店镇刘庄村、大河涧乡洪峪村、上峪乡鹿厂村

开发区:九洲路王升屯村、黎阳路大八角村。

附件2:

河南省示范性文化大院标准(试行)

为积极推动全省农村文化工作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办〔2006〕7号),制定河南省示范性文化大院标准。

本标准所指文化大院,指在行政村一级建立的群众自娱自乐、开展文化活动的文化大院、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等。以下统称文化大院。

河南省示范性文化大院标准(试行)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成立有村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把农村文化建设

纳入村发展规划,有一名村干部分工负责文化大院工作。

第二条村委每年专题研究文化工作(文化大院工作),

并且能够解决农村文化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村委会对文化大院有一定的经费投入,文化大

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活动开展有一定保障。

第四条配备1名以上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热爱文化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对文化大院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文化大院每年要有工作计划和总结,并由村委会同意和进行检查、监督(要求有文字记录和意见、建议等)。

二、文化设施齐全、实用

第六条文化大院可与村委会共建共享,也可单独成院。其中文化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室内活动场所应包括图书阅览室、文娱活动室、多功能(教)室等。室外活动场所应有1个占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广场,建有1面文化墙(宣传板、橱窗)。必须有一个可供演出的固定或活动舞台。

第七条图书室藏书不少于3000册,报刊杂志订阅10种以上,且常年开展借阅活动;文娱活动室器材不少于5种,其中有1种以上供业余文艺表演队伍使用的成套设备(器材);图书阅览室座位在30个以上,多功能教室在40座以上,并配备有电视以及播放设备。室外一般应有2种以上体育活动场地和设备(篮球、羽毛球、乒乓球、门球等)。

三、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服务

第八条文化大院应集图书阅读、广播、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功能于一体,尤其在促进新农村建设、形成文明村风、巩固农村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文化大院应长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每年组织专题文化活动不少于3次,单项比赛等文体娱乐活动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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