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保障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应急
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为应付突发性地质灾害而采取的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防范措施和灾后应急救援等应急反应行动。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应急分应急准备、临灾应急、灾后应急。
地质灾害应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二、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为鹤壁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后为鹤壁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各地质灾害救灾专业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重点监测防御区的县、区,城建、交通、水利等重点设施管理单位,大中型工矿企业,也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建立本地区、本单位的防灾领导小组或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军分区一名领导担任,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武警支队、电业局、气象局和军分区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协调大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中型以上(含中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各专业组划分及主要职责:
1.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组
军分区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特种抢险组
市公安局会同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建设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电业局、石油总公司等部门,负责特殊工程的抗灾抢险,包括灾害时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外泄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药品供应,是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护、药品供应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人员的救治,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4.灾民救援组
市民政局会同其它部门负责,按照以地方安置为主,上级支持为辅的原则,帮助县区安排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协助县区政府调查核实灾区房屋损失、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提出救济粮款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帮助县区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5.市政保障组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灾区的供水、供气、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功能;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供气;对灾区危房进行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有关方面寻找临时住宅。
6.治安管理组
市公安局会同市武警支队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利因素。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督促检查落实重要场所和救灾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火灾预防以及扑救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重要目标的防护和保卫工作。
7.通讯电力保障组
通讯电力保障是保证应急工作及时有序的重要条件和必要前提。因此,灾害发生后,通信、电力部门应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抢修恢复通讯、供电等相关设施,保证抗灾救灾通讯畅通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
8.交通运输组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尽快修复公路、桥涵和有关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9.灾害监测组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力量,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并负责灾害信息的调查、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提出灾后重建总体设想及治理措施等。
10.预警预报组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气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气象部门分析、预报重点地区的降雨和天气状况,针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信息,并向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11.宣传报道组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媒体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有关信息。
12.应急资金保障组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准备。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为了做到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的有备无患,各个专业组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加强抢险救灾人员配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这里所说的抢险救灾人员包括:抢救被压埋灾民、医疗救护、消防、抢修生命线工程和重大工程等抢险救援人员。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工作也要在本应急预案发布后及时落实到位,以备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需要。
四、地质灾害的等级和影响分析准备
(一)地质灾害的等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临灾应急反应和灾后应急反应的启动程序
1.临灾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预报后,根据预测地质灾害的大小和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同时通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各防灾救灾专业组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应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预报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水利、交通、旅游、气象等部门应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变化趋势,根据灾情发展,组织避灾疏散,平息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稳定。
2.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小型地质灾害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型地质灾害由市政府负责。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了解灾情,确定应急措施,立即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并会同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地质灾害趋势跟踪,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汇报灾情。
五、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与处理程序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根据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要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发生地质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同时选派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灾害的成因、发展趋势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措施,避免灾情和损失的扩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地质灾害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各专业组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发生大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接以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向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发生中、小型地质灾害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六、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预警信号是指在灾害即将发生前发出的警报信号,可采用鸣炮、广播、敲锣打鼓、通讯等方式做为预警信号。各级政府应协调电信部门结合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做好预警信号和应急通信的准备工作。预警信号要提前告知受威胁群众,必要时可提前进行演习。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发生地质灾害后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指挥、协调受威胁人员按照指定的路线撤离、转移;各县区人民政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具体疏散方案,明确责任人,撤离路线、撤离距离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事前做好的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进行工作,避免或减少人员死亡。
八、其它事项
与本预案有关的市政府各部门及地质灾害重点监测防御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根据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各专业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组织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各县、区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
本预案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各专业组应急预案配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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