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荆政发[2007]33号
颁布日期:2007-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荆政发[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畜牧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畜牧业,对于调整种植业结构、促进粮食转化、发展循环农业、改善人们膳食结构、增强国民体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畜牧业不断发展壮大,逐渐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做大做强畜牧产业,促进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农业强市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增收为目标,进一步加快发展速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行健康养殖,努力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走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总体目标。畜禽良种繁育、饲草饲料生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体系进一步完善,畜牧业结构更加趋于合理,健康养殖水平明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到2011年,生猪、家禽、牛、羊出栏(笼)分别达500万头、5000万只、30万头和50万只,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35%以上。

二、加快转变畜牧业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健康养殖

(三)大力推行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把畜禽养殖小区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合理规划。在新建畜禽养殖小区大力推广统一规划、统一品种、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治污和分户建设、分户饲养、分户经营的“五统三分”模式。对原有小区实施规范化改造,规范生产操作,完善饲养设施,健全防疫制度。实行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四)加快创建畜牧大县(市、区)、大镇(乡)。按照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的原则,以生猪、肉牛、肉羊、蛋鸡、肉鸡、肉鹅等为重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畜牧板块;以规模养殖带动分散养殖,提高散养户生产水平。加快推进年出栏60万头生猪、2000万只家禽、10万头肉牛、25万只肉羊或禽蛋产量7万吨以上的畜牧大县(市、区)和年出栏10万头生猪、100万只家禽、1万头肉牛、5万只肉羊以上的畜牧大镇(乡)建设,提高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到2011年,全市生猪、牛羊、家禽规模化养殖比重分别达到60%、50%和70%以上。

(五)积极推进畜禽健康养殖。推行标准化生产,发展生态养殖。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的养殖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在重点地区、品种、环节、小区和企业,加快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建设标准化生产示范样板。对所有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开展无公害畜禽产地和产品认证工作,积极申报绿色产品。着力解决养殖污染问题,完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修建沼气池实行集中供气、发电和建有机肥厂等路子,发展农村清洁能源和循环农业。

三、着力调整养殖结构,建设节粮型畜牧业

(六)突破性发展肉牛产业。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秸秆资源,突破性发展肉牛产业。加快肉牛品种改良步伐,提高母牛的冻配受胎率和群体数量。鼓励农户引进南阳牛、秦川牛和杂交母牛,着力发展基础母牛群,走养母牛、繁小牛、育肥牛、卖肉牛的发展道路。到2011年,全市存栏能繁母牛达35万头,年出栏肉牛30万头以上,肉牛产业产值占畜牧业总产值的比重达15%以上。

(七)积极发展奶水牛。抓住国家奶业结构调整机遇,开发实施奶水牛项目,发展奶业生产,盘活我市水牛存量资产。改良水牛品种,增加杂交能繁母牛数量。以城郊为重点,建设奶水牛生产基地,开发水牛奶系列产品,逐步扩大加工能力,使我市奶水牛综合利用率达50%。

(八)鼓励发展其它草食畜禽。以肉羊、鹅、兔、梅花鹿为重点,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兴办各种养殖场,扩大生产规模。

四、大力培植龙头企业,加快畜牧产业化进程

(九)着力培育畜产品加工龙头。围绕优势产业,加大外引内联力度,每个县(市、区)建设1-2家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畜产品附加值。做大做强现有龙头企业,扶持企业改造升级,打造知名品牌,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重点扶持钟祥雨润、神地科贸、仙羽禽业、华联食品、鹅王科技等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力争有1-2家畜牧企业进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冷鲜肉、保健蛋等制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发展订单畜牧业。

(十)加快培育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条件扶持发展畜牧专业合作组织与行业协会,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畜产品加工企业”的经营模式,建立和完善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畜禽产品市场营销、技术培训和科技示范等工作。着力培养一批农村经纪人和畜产品运销大户,搞活畜产品市场流通,提升畜牧产业化经营水平。

五、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力度,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十一)推进畜牧科技进村入户。把畜禽养殖培训列入“阳光工程”的重要内容,抓好畜禽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组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着力培育科技示范户,带动农户发展畜禽养殖。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实施农民科技培训计划。每个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畜牧技术推广工作。

(十二)推广畜禽实用养殖技术。重点推广标准化养猪、牛冷冻精液配种、配合饲料、种草养畜、牛羊圈养、肉鹅快速育肥、蛋鸡高产配套、秸秆处理利用、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治等实用技术。大力推广标准化生猪“150”、猪-沼-渔、稻鸭共育等高效配套种养模式。

(十三)加快畜牧信息化建设。重点建设市、县两级畜牧兽医信息网络,逐步健全市、县(市、区)、镇(乡)三级信息网络体系。建立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专家短信咨询平台,帮助养殖户解决疑难问题,指导生产。

六、建立健全保障体系,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十四)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加快畜禽良种繁育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市、县(市、区)、镇(乡)、村四级畜禽品改网络。引导社会投入,建设生猪繁育场、种禽场(禽蛋孵化场)、种羊场,建立满足我市生产发展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继续实施畜禽良种工程,普及和推广畜禽良种,提高良种覆盖率。认真贯彻落实母猪补贴和保险政策,大力推进母猪规模养殖,鼓励和扶持企业建设母猪繁育基地和养殖小区,引导农户增加母猪饲养量,实现自繁自养。到2011年,全市母猪发展到20万头以上,生猪、家禽良种率达98%以上,牛、羊良种杂交率达90%以上。

(十五)构建饲草饲料生产体系。大力发展饲料工业,支持饲料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规模。积极探索饲料企业与畜产品加工企业、养殖场(户)产销合作机制,尽快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饲料加工龙头企业。积极研究和推广先进饲料配方技术,降低成本,提高饲料转化率。调整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广辟饲草饲料资源,大力推广种草养畜。到2011年,全市人工种草面积达8-10万亩,饲料产量达30万吨。

(十六)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落实资金、技术、物资储备,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对口蹄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猪蓝耳病、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认真落实乡镇派驻人员编制和经费,对防检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定岗不定人。

(十七)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畜产品源头监管,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管体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违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各级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要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对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的检测工作,其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面提升动物检疫水平,严把产地、运输、屠宰、市场检疫关口。规范家禽交易行为,实行集中批发、集中屠宰、白条上市。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行畜禽标识制度,健全牲畜信息档案。逐步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十八)加强畜牧执法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实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畜牧业法律法规。加强检疫队伍建设,完善兽医、饲料监管机构。

七、努力优化发展环境,营造畜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九)加大畜牧业资金投入力度。各地要切实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社会投入为主体,金融贷款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市级财政用于畜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逐年增加,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畜禽品种改良、高效养殖模式推广、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人力资源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积极支持畜牧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科技兴农等资金要安排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畜牧科技示范园区和畜禽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对畜牧业的投入,对中央和省扶持畜牧业发展的项目,各地要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畜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贷款条件的畜禽养殖、加工和饲料生产项目,要优先安排信贷额度,适当简化手续。加大对养殖农户的小额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实施大户担保、农户联保和房屋抵押等多种担保形式。对规模养殖场和龙头企业贷款给予适当贴息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对畜牧业投入的项目资金、财政补贴及信贷资金切实用于畜牧业发展。积极开展畜禽养殖保险,全面开展能繁母猪保险,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拓其他畜禽保险品种,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十)加强对畜牧业的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大力发展畜牧业的一系列政策。对引进或新建的畜产品加工企业、畜禽良种繁育场和养殖小区,有关部门要在土地征用、证照办理、规费收取等方面实行优惠。加强畜禽养殖小区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道路建设。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用水执行农业水价,用电执行国家目录电价;畜产品加工企业用水执行普通工业水价,电价按国家目录电价政策执行。落实鲜活畜禽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出入市境运销鲜活畜禽产品的车辆,一律免收过桥过路费。

(二十一)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要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发展畜禽规模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八、加强对畜牧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把发展畜牧业摆在重要位置。各级政府要把加快畜牧业发展作为农业强市建设和农民增收的突破口来抓,把畜牧业发展纳入农村工作目标考核范围。要加大对畜牧业发展的宣传力度,认真落实扶持政策,精心谋划发展措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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