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0-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长江中下游河道乱采滥挖江砂问题已引起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今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0〕42号),对加强全国河道采砂管理、保证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维护水上治安秩序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7月6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公安部又专门发出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水建管〔2000〕301号),就做好采砂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等四部委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采砂企业和个人的法制意识普遍提高。但是,河道采砂中无证采砂、汛期采砂等问题仍然存在,采砂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资源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治安秩序。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认识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采砂管理作为防洪保安、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来抓。

二、严格执行采砂审批许可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河道采砂秩序。

采砂活动必须逐级审查,报省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河道采砂批准证(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施工作业许可证,必须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河道采砂开采范围及有效期应与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一致,采砂许可证一年审批一次。从事河道采砂业务,必须按照上述河道采砂审批许可制度,办理全部批准手续,取得“三证”后,方可进行。已经批准采砂、需要变更开采范围与作业方式的,不论原许可证是否到期,均应重新报批。

三、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采砂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袁小安同志任组长,市水利局局长兼堤防处处长董美和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水利局、市堤防处、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地质矿产局、阳新县政府、石灰窑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堤防处。

要大力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非法从事采砂业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在长江河道中进行一切采砂活动。

二OOO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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