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樊政办发〔2006〕122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酒类专卖管理局2006年11月14日)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将起到重大而深远的促进作用。为认真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界定权限,依法监管,确保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理顺酒类流通管理体制。《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本着保持酒管工作连续性的原则,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受市商务局委托,依法开展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本辖区内的贯彻实施。
市、县两级酒类专卖管理局应按照《办法》的规定,会同同级工商、公安、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酒类流通管理队伍建设。建立酒类监管队伍。抽调8—10名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原则性强的同志,组建酒类监管队伍,负责市区的酒类监管和各县(市)区酒类流通管理的组织指导,具体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督办落实和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酒类监管人员的素质,按照“先培训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的原则,除定期参加省酒管局组织的培训外,还要经常组织酒类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及各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领会精神,掌握政策,熟知规定,确保依法行政。同时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
二、精心组织,夯实基础,推动我市酒类流通市场建设健康发展
(一)搞好酒类流通市场经营主体的调查摸底。一是充分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现有信息资源优势,迅速掌握辖区内酒类经营网点的各种信息。二是积极开展市场调查摸底,分片走访,摸清酒类经营主体。通过对工商登记资料、第三产业普查资料和市场摸底情况进行整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酒类经营主体的名称、地点、法人、联系方式、规模等基本情况,并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为下一步有针对性核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流通随附单》提供依据,也为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市场上酒类经营主体的数量和分布范围,本着先易后难、先国有后个体、先集中地段后分散摊点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集中力量,积极、稳妥地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流通随附单》审核发放和归档管理工作。一是在襄樊日报上刊登公告,限期核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流通随附单》;二是寄送信函,发放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填报登记核发;三是对拖延办理的酒类经营主体,上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下达催办通知书,督促登记;四是邀请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拒绝登记的酒类经营者进行现场办公登记;五是对故意不登记的酒类经营主体,除按《办法》予以处罚外,还要求其补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流通随附单》等有关手续。同时要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三)推动“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的实施。酒类商品“两个规范标准”分别规定了酒类经营主体应具备的行业准入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技术要求,这既是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经营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本质所在。“两个规范标准”的实施是《办法》落实的基础,《办法》是“两个规范标准”实施的保障。为此,酒类流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酒类流通经营主体落实“两个规范标准”的培训工作,推动企业依照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行为。同时要组织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开展达标评审工作,力争获得省级以上酒类流通管理主管部门的颁证授牌,从而提高我市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知名度。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测,完善制度,促进我市酒类流通市场监管有序
(一)加强酒类流通监管工作。酒类监管工作要以查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验单(《酒类流通随附单》)、打假为核心,以酒类批发市场、餐饮企业、娱乐场所、小型零售门店、马路市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为重点,以散装酒、名优酒和畅销酒为重点监管对象,经常开展酒类市场监管工作。要加大力度,依法对酒类经营主体的资质、台帐、遵守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规定等基本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不断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要公布监督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及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通过开展“三查一保”(即查办理登记、查购销手续、查品牌质量、确保货真价实)活动,逐步理顺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打击假冒劣质酒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酒类市场监测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逐步在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和主要酒类生产经营企业中推广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酒类管理工作和主要酒类市场监测自动化、常态化和网络化。要加强酒类市场运行状态的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酒类市场发展趋势,针对市场重点,每年开展1—2次市场抽查活动,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要积极开展酒类市场监测的推广、普及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市场监测水平。
(三)加强酒类管理制度建设。要依法制定酒类管理的相关制度,如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办事程序公示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考评奖励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档案管理和上报制度、信息传输制度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使酒类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
(四)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服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求讲文明用语、礼貌服务,用文明行为认真宣传、执行好国家政策,依法处理酒类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秉公执法,严格查处酒类经营主体的违法违纪行为,严禁徇私情。要廉洁奉公、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防止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对在酒类监管过程中违规的行政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切实维护酒类流通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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