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05〕65号
颁布日期:2005-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5〕65号

印发《潮州市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和2005年第四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潮州市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潮州市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

试点经验工作考核方案

非公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企业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企业的安全状况不好,伤亡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根据国家、省的要求,2004年11月,我市开展了推广佛山市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实际情况看,各地开展的情况参差不齐,与国家、省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改进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制订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和经验推广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把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和经验推广作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来抓;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时间进度等,确保试点经验推广工作循序渐进地开展;各部门是否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宏观指导。

(二)是否抓好典型经验,按进度要求开展推广工作。各县、区是否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非公有制企业,培养安全生产样板企业,用典型经验指导当地的推广工作。至2006年底是否在所属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全部推行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2006年以后是否全面铺开,至2008年底所有非公有制企业基本完成推广工作。

(三)是否加强法律约束和政策引导,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落实企业安全保障各项制度,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否从各地实际出发,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明确的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企业事故赔偿标准和风险抵押金等三项经济政策进一步具体化,制定切实有效的地方性经济措施。

(四)是否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双基”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安全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促进企业从防范伤亡事故向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转变。

(五)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服务体系,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培训教育、隐患整改等服务工作;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区域性和地方性应急救援组织,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服务。

(六)是否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切实解决监管力量“层层衰减”问题,提高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非法业主依法进行打击。

二、考核办法

(一)由市政府组织对二县二区政府(管委会)进行考核,具体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将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情况写成书面报告,连同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工作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四)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组织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被考核单位,应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六)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考核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内容,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对在考核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工作进度缓慢的县、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被考核单位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附件:1、潮州市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考核评分表

2、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附件一:

潮州市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考核评分表

序号考核内容应得

分自评

分考

分扣分标准

1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和经验推广工作的领导,把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和经验推广作为重要工作来抓。25没有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扣10分;没有制定工作方案扣10分;各部门没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宏观指导的扣5分。

2抓好典型经验,按照进度要求抓好推广工作。15没有培养安全生产样板企业的扣5分;2006年底规模以上非公企业推广率达不到100%的扣10分;至2008年底没有完成推广工作的扣15分。

3加强非公企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落实企业安全保障制度。10三项经济政策不落实的扣10分。

4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双基”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按照附件二的非公企业20点职责要求,每一条未落实扣1分。

5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服务体系;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服务。20未能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培训教育、隐患整改等服务的扣10分;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的扣10分。

6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非法业主依法进行打击。10安全监管工作履职不到位的扣5分;未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的扣5分。

注:每一项的分数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附件二:

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非公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二、非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三、非公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两职”的原则(一个岗位两项职责,一是本岗位职责,二是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非公企业的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并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五、非公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非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投产。

七、非公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非公企业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八、鼓励非公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依法配置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执行。

九、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

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十一、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当健全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从业人员,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必须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十四、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六、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十八、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九、落实安全培训工作:

(一)从业人员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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