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3-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第一商业局

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2]127号文,《印发(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省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属单位的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用车、用油问题,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配车范围

(一)市属各单位中的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职称者。

(二)四级以上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及相当职称者。

(三)年龄超过六十岁的六级以上的上列第(二)点范围中的人员。

以上人员如担任行政职务并已按行政单位规定配车的,不再按此办法配车,但用油可适当增加。

二、配车标准

按符合配车范围人员每三至八人配车一辆,每辆每月供应汽油一百公斤,二人以下的单位,在行政已配有公务车或定编车,不再配车,但可每月增加供应汽油三十公斤;如果单位行政没有配车的,可视实际情况酌定。

所需车辆(包括小轿车、施行车、吉普车),首先应从现有编余的车辆中调剂,本系统没有编余车辆,可报市定编管理部门从系统外调剂,不足部分逐步配齐。

三、配车手续

按照规定需要配车的单位,将用车人中的名单(职务、级别、年龄),需要车辆数按附表填报办公厅行政处。由行政处复查后汇总省政府办公厅核发“高知专车”小汽车定编证,然后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先在编余车辆中调剂解决(本系统调剂不了的,可与市政府办公厅行政处联系从

市里调剂),确需购买新车的,根据资源情况由市计委负责逐步解决。

购车经费按经费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从包干经费中解决,财政不另拨款。

石油供应部门凭“高知专车”小汽车定编证供应汽油。

四、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及时保养维修,保证高级知识分子因公、因病用车;私事用车要按有关规定收费。对离休退休者的必需用车,也要予以保证。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实行。

符合条件用车的高级知识分子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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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单│现有车辆数│符合条件用车的│需增车辆│核定增加车辆│备┃

┃│位││高级知识分子数│││┃

┃│现├─┬─┬─┼─┬──┬──┬───┼─┬─┬─┼─┬──┬─┤┃

┃│有│小│小│旅│小│相授│相副│超相上│小│小│旅│小│小│旅│┃

┃│领│││││当│当教│过当副│││││││┃

┃│导││汽│行││正人│四授│六六教││汽│行││汽│行│注┃

┃位│人│││││教数│级人│十级授│││││││┃

┃│数│计│车│车│计││以数│岁以│计│车│车│计│车│车│┃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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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请于二月十五日前填报审查,然后报省知识分子工作检查组临时办公室

省市机关高级知识分子申请工作用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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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出生│││工资│备│

│姓名│││现工作单位及担任职务│技术职称├──┬───┤│

││别│年月│││级别│金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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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合配车条件的高级知识分子是指:

1.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及相当职称者;

2.四级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

农艺师以及相当职称者;

3.超过六十岁的六级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

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以及相当职称者

198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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