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中山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中府办〔2007〕2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管职责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效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范围,现将市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具体包括: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的专业生产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国内危险化学品,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并监督检查前述事项。

(二)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具体包括:审查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查和定点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的专业生产企业,发放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剧毒化学品,组织和协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并监督检查前述事项。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市经济贸易局

(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二)负责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新建、改建、扩建的监管。

(三)负责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新建、改建、扩建的监管。

三、市公安局

(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以及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二)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市交通局

(一)负责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管。

(二)负责对货运站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管。

(三)负责对客运站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管。

(四)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管。

(五)负责对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管。

六、市国土资源局

由于我市没有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所以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属其监管范围的重大危险源。

七、市建设局

负责对可燃气体类别中的“液化石油气”、压力管道中的“公用管道”实施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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