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强降温天气抗灾救灾工作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政办〔2008〕11号
颁布日期:2008-0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贵政办〔2008〕11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强降温天气抗灾救灾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强降温天气抗灾救灾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贵港市强降温天气抗灾救灾工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落实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代主席马飚的重要批示精神,做好灾害性雨雪冰冻天气的应对工作,根据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做好防范应对强降温降雪天气的通知》(国办应急明电[2008]1号)、《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灾害性雨雪冰冻天气的应对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强降温天气抗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强降温天气抗灾救灾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强降温天气引发的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给因灾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救助。

政府统一领导,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住房0.2万间以上。

2.2由于强降温天气引发的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由于强降温天气引发的灾害导致困难群众的救助,特别是鳏寡孤独及五保户、身体残疾、临产孕妇、身体病重等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人群,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上级或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贵港市强降温天气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贵港市强降温天气灾害救助应急机构,负责研究制定贵港市减灾工作的计划、方案、办法,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县市区开展抗灾减灾工作,配合上级做好强降温天气抗灾减灾的交流和合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3.2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贵港军分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局、卫生局、经委、房产局、粮食局、民政局、工商局、安监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环保局、气象局、供电局、供销社、贵港海事局、无线电管理处、电信贵港分公司、人保财险贵港市分公司、贵港石油分公司、贵港中心水文站等部门组成。

3.3成员单位及职责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制订全市强降温天气的防灾减灾计划,协调并统筹安排全市强降温天气所需抗灾防灾的物资供应,对电力、交通、燃气、供水、汽油等重要物资统筹安排,重点保证电力、交通、燃气、供水、汽油等重要企业的物资供应;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立项和规划;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审批和计划的下达,并协助各部门做好重建所需资金的预算;参与对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和损失评估。

市民政局:起草市防灾、减灾、备灾和抗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提出开展重大减灾活动和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建议,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指导县市区开展防灾、减灾、备灾、灾民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配合上级做好抗灾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负责灾害应急期全市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和灾民的救助;编制灾情信息、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简报,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期间社会捐赠活动,负责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分配、发放和提供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分配、发放情况。

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公路、安监等部门制定全市强降温天气下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对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重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改,确保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组织相应的交通物资和器械配合其他地市完成自治区交给的任务;制订辖区应对强降温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公共突发事件预警预报;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盗抢国家救灾物资、灾民财产、破坏公共设施等犯罪活动;在抗灾救灾紧急期间,协助贵港警备区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确保抗灾救灾人员和车辆及紧急救助物资优先通行,根据抗灾救灾办公室发出的预警信息,提出道路交通管制方案,对抗灾救灾重要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市交通局:负责制订强降温天气下交通运力的统筹安排,根据天气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科学安排运力,保证春运期间的旅客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确保重点防灾抗灾物资陆路、水路的运输;负责灾后全市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灾害损失情况的统计、核定、评估和上报。根据灾情预报,协助海事局做好突发水难的应急搜救工作,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水上人员转移情况;协助公安交警对江河水面实行交通管制。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各项救灾补助资金调度安排。根据灾区需要,把本级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灾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卫生救灾补助资金、农业救灾资金、专项工作经费、救灾设备采购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等及时予以拨付并监督使用;积极参加对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和灾情损失评估;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市抗灾救灾资金执行情况。

市经委:负责协调市供销社、粮食局做好物资调度方案,确保重点救灾物资的供应;负责灾民救助所需物资紧急调度;指导辖区内厂矿企业特别是电力、燃气、供水、汽油等生产企业制订抗灾救灾应急预案;负责辖区所有企业因灾停工停产情况和损失情况的统计、核实、评估和上报。

市卫生局:负责商市财政局做好本级卫生救助资金预算;制订全市应对强降温天气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因灾伤病灾民的医疗救治;指导县市区制订强降温天气下灾区重大疫情应急防治预案,预防疾病流行;及时统计、核查、评估、上报本系统灾害损失情况;负责接收、管理、分配社会捐赠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储备必要的灾民救助器材、药品医疗物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订辖区强降温天气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发布预警预报;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强降温天气导致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强降温天气灾害应急处置知识培训;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杜绝安全事故隐患;根据需要参与其他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和评估。

市农业局:负责制订全市强降温天气造成的农业生产减灾防灾避灾预案,并发布灾害的预警预报;负责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的统计、核查和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本系统因强降温天气造成的损失情况的统计、核查、评估和上报;指导灾区防灾抗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定期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气象信息,在灾害发生期间,及时提供各时段气象资料。

市水利局:制订全市水利系统强降温天气的防灾减灾计划;发布洪涝灾害预警预报;组织、指导县市区对灾情影响到的库区居民及物资及时转移,并提供转移安置灾民和物资的水上交通工具,及时向领导办公室报告库区居民转移情况。

市建规委、市政管理局:制订城市公共设施减灾防灾计划;负责灾后全市城镇公共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核定、评估和上报,负责城市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根据灾情预报,提前做好市公交公司车辆维护保养,为灾民提供紧急转移所需车辆;做好灾后城市供水保障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灾后灾民倒房重建房屋设计和规划。

贵港中心水文站:负责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江河水质报告和江河洪水预报;在灾情发生期间,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和预报成果,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贵港海事局:负责加强通航水域内船舶、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在灾害期间,做好通航秩序的维护,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并做好抢险救灾船舶的通航安全维护;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局:负责对灾后灾区环境质量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市房产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提供居民住房损毁评估标准,参与对灾区损毁民房损毁程度的核查、评估。

市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参与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核定。

人保财险贵港市分公司:负责灾区民房倒塌损坏的核查、评估,及时做好灾区投保人员及财产的理赔工作。

贵港军分区: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制订驻军参加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受灾地区被困灾民及物资的营救和转移,搭建紧急转移灾民临时居住帐篷和住所,并提供营救和转移灾民及物资所需的运载工具。

市委宣传部:根据抗灾救灾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落实新闻单位对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对新闻单位有关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稿件的审核;设立抗灾救灾信息发布专栏,制订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对灾情发布和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向社会公示实行零收费的政策规定。

市工商局:负责对灾后重建物资市场的监管,防止和杜绝低劣重建物资进入市场。

市粮食局:负责做好灾民救助口粮的储备、供应和调运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灾后恢复生产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抗灾救灾期间无线通信的频率调配,及时排除干扰,确保无线通讯畅通。

电信贵港分公司:负责本系统各项设施安全运行,重点保障各级抗灾救灾指挥机构通讯畅通;及时抢修因灾损毁设施,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灾后重建方案,制订本系统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的优惠政策。

贵港供电局:负责全市强降温天气下的电力保障计划和应急预案,保证所辖供变电设施的运行安全,重点保障各级抗灾救灾指挥机构、重点防灾抗灾救灾企业和城镇居民的电力供应,及时抢修因灾损毁设施,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灾后重建方案,制订本系统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的优惠政策。

贵港石油分公司:做好汽油、柴油的储备,及时提供抗洪抢险所需的汽油、柴油等物资。

市委组织部:根据公务员考核标准,对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后备干部在抗灾救灾工作期间工作表现提出审核意见,并备案;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后备干部在抗灾救灾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跟踪、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督查各有关部门执行有关抗灾救灾的指示、指令,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抗灾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杜绝救灾救济款物被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积极参加对灾害损失情况的核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抗灾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杜绝救灾救济款物被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市人事局:根据公务员考核标准,提出对处级以下公务员在抗灾救灾工作期间工作表现的评估标准和方案;负责对处级以下公务员在抗灾救灾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备案。

其他:各成员单位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按各自工作职责执行,并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成员单位应指定第一、二责任人,两位责任人在抗灾救灾期间不得同时外出,第一责任人外出时,应向第二责任人做好交接。要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制订本系统减灾防灾规划和本部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灾害应急救助队伍,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本系统各级灾情信息员,落实灾害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本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的统计的初报、续报、核报和核查及评估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灾害预警预报

4.1.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4.1.2根据灾情预警,对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情况下,市本级和有关县(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灾害信息共享

灾害发生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需按照职责分工对灾害信息进行收集,于每天上午9时前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上级和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通报信息。

4.3灾情信息管理

4.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和水产养殖受灾情况、房屋倒塌、交通设施、城市公共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电力通讯设施、水利设施损坏情况、环境污染情况、厂矿企业停工停产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灾情初报。乡镇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市区民政局和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市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市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县市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市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市区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即刻通过电话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自治区民政厅。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乡镇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政府每天8:30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市区民政局上报,县市区民政局每天9:30之前向县市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30之前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随时报告。

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和乡镇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4.3.3灾情核定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人民政府协调民政、财政、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交通、建设、卫生、教育、电力、通讯、房产、商务、保险、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现场调查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灾情后,协调市本级民政、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交通、建设、卫生、教育、供电、通讯、房产、商务、环保、保险、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业务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区灾情实地进行核查,核实灾情。

5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市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5.1.1IV级响应

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小于1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小于5万人;

因灾倒塌住房0.2万间以上,小于0.3万间;

5.1.2启动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局长,下同)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市、县广播电视台、站发布。

5.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主任。

5.2.1Ⅲ级响应

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小于3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小于10万人;

因灾倒塌住房0.3万间以上,小于1万间;

5.2.2启动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下同)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县(市、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综合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市、县广播电视台、站发布。

5.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抗灾救灾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下同)。

5.3.1Ⅱ级响应

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小于5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小于30万人;

因灾倒塌住房1万间以上,小于10万间;

5.3.2启动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副组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副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市民政局,成员单位及办公室与抗灾救灾小组及办公室相同,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市、县、乡广播电视台、站发布。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市政府批准,向全区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5.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组长(市政府分管市长,下同)报告。

5.4.1Ⅰ级响应

某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灾死亡50人以上,小于10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小于80万人;

因灾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小于15万间;

5.4.2启动程序

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组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组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5.4.3应急响应

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市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社会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5.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5.5信息发布

5.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5.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6.1.1县市区民政局调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6.1.2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1.3制定救济工作方案。

6.1.4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门下拨特大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1.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6.1.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6.1.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1.9发改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避灾因素。

6.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在灾情稳定后2日内将本县市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

6.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市区民政局,组织有关业务骨干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6.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2.4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2.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2.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2.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6.2.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6.2.9发改委、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联合表彰;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灾害救助应急调机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市、区)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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