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组织地方储备粮食销售稳定市场粮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组织地方储备粮食销售稳定市场粮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贵政办〔2011〕2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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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组织地方储备粮食销售稳定市场粮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1〕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粮食局制订的《贵港市组织地方储备粮食销售稳定市场粮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贵港市组织地方储备粮食销售稳定市场粮价实施方案
贵港市粮食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地方储备籼稻的出库安排
全市计划出库销售5500吨地方储备籼稻,其中自治区级储备3100吨,市、县(区)级储备2400吨(具体计划见附件1)。自治区级储备籼稻实行定向加工、定向销售的对象为贵港市军粮供应站,市、县(区)储备籼稻的定向加工、定向销售对象为贵港市鸿丰米业有限公司。市本级安排的储备粮实行委托加工,县市区安排的储备粮实行由加工企业购买加工。
二、地方储备籼稻的出库价格
市、县(区)储备籼稻的出库价格,由市财政局、粮食局参照自治区的价格确定。出库地方储备籼稻的质量标准,2008年及以前产籼稻参照GB1350-1999执行,2009年及以后产籼稻按GB1350-2009执行。对水分、杂质等指标与质量等级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地方储备籼稻的销售,统一实行“先款后货,钱货两清”,承储企业应及时、全额归还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对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加工企业购买籼稻所需资金,农发行要积极发放贷款予以解决。地方储备籼稻销售出库后,在新籼稻上市期间各地要及时安排有关储备企业收购补库。补库如出现价差亏损,由当地政府承担。
三、大米的销售方式和价格水平
加工企业加工此次的大米,质量必须达到国标三等以上标准。加工所得的籼米,全部送到贵港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在三合市场、北门市场、安居市场、石羊塘市场、南江市场设立的五个平价粮食销售点销售,销售价格按低于市场价15%左右确定,各销售点实行统一价格供应,每人每次购买不得超过10公斤。企业设点销售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按每个点4万元给予补贴。全市共补贴20万元。
市、县(区)储备籼稻的出库价格和指定加工企业购买市县(区)级储备籼稻加工所得大米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价格,参照自治区的办法执行。
四、对加工和销售企业的监管
加工企业此次购买自治区、县(区)储备籼稻只限于企业自行加工,加工所得大米必须按要求调运到有关的平价粮食销售点销售,加工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卖籼稻,也不得擅自取消加工计划。加工企业要按实际购买数量及稻谷出库期限均衡提货,加工成籼米后均衡调运平价粮销售点销售。如因市场销售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加工完其购买地方储备籼稻的,余下的籼稻另行处理。
承担平价粮食销售任务的企业要将加工企业提供的成品粮食按规定的价格和数量限量供应,不能卖大户、卖人情粮食,并做好销售记录。
市指定加工企业和承担平价粮食销售任务的企业要向市粮食局作出承诺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2)。对加工企业未能履行承诺,造成籼米投放数量减少和销售企业超过规定销售价格水平和销售限量销售的,由价格、粮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督促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邀标销售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政策性粮油收购、交易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储备籼稻销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分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发改、粮食、物价、农发行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协调落实好平价粮油销售点和临时仓库,确保平价粮油销售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和监管,及时送报市场信息,确保大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三)对此次政策性粮油的运输开设绿色通道,承运本次政策性粮油的车辆凭自治区粮食局出具的证明免收过路过桥费。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做好平价粮食销售秩序的维持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制定相关的粮食销售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附件:1.地方储备粮出库加工销售计划表
2.贵港市储备籼稻定向销售加工企业承诺书
附件1
地方储备籼稻出库加工销售计划表
单位:吨
单位
合计
自治区储备籼稻加工销售计划
市区储备籼稻出库加工销售计划
备注
合计
5500
3100
2400
港北区
500
500
港南区
300
300
市储备粮公司
1600
1600
自治区粮食局贵港储备库
3100
3100
附件2
贵港市储备籼稻定向销售加工企业承诺书(式样)
我单位:(单位全称),自愿按照贵港市有关部门分配的要求,承担贵港市储备籼稻限时加工和调运任务,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积极发挥在市场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稳定。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籼稻定向销售出库加工计划(库点、年度、等级),按计划总量分月均衡出库。所属加工企业将与承储企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库工作,及时将此次购买的储备籼稻运回,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货。如当月提货数量未达均衡标准,及时向有关部门说明理由。这部分籼稻只用于本公司自行加工大米,加工所得大米全部调运给有关市的平份粮油销售点销售,不以任何方式转卖籼稻。
二、保证所属加工企业正常开工生产,生产的大米达到国标中等以上标准。如实向贵港市粮食局提供籼稻实际加工折率,加工折率最低不低于65%,并按籼稻提货数量及实际折率均衡向有关市的平份粮油销售点调运大米,保证不断档。供货价格不高于贵港市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同时,主动接受贵港市粮食局的监督指导。
三、保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将所属加工企业的籼稻提货、进厂、加工数量,大米产量、调出数量,以及企业大米、籼稻库存情况汇总后,于每旬的第一个工作日下班前报告贵港市粮食局、物价局。同时,所属加工企业将上述情况报告企业所在地粮食、价格主管部门。
4、本公司及所属加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邀标销售政策,自负盈亏,不再另行要求国家给予补贴,也不以任何理由擅自取消加工计划。
5、本公司承诺所有上报的数据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本公司及所属加工企业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和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企业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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