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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软体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07】246号 |
|---|---|
| 颁布日期:2007-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软体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46号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和《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市区软体广告设置管理特做如下通知:
一、自即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及两侧建(构)筑物上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和公益性软体广告。经审批的各类临时性商业宣传,可利用活动气模等在限定区域进行。
二、省、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省、市主办的重大活动,确需设置软体广告的,一律于会议(活动)前一日按规范进行设置,会议(活动)结束后立即清理。
三、有关单位申请设置软体广告及临时性商业宣传广告,须由主办单位按程序报市政府政务大厅审批。
四、本通知所称软体广告指横(条)幅、巨幅、吊旗、彩旗、彩灯(满天星)、海报、标语、宣传画等。
五、凡未经审批而设置的软体广告,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取缔。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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