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软体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07】246号
颁布日期:2007-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软体广告设置管理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46号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和《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市区软体广告设置管理特做如下通知:

一、自即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及两侧建(构)筑物上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和公益性软体广告。经审批的各类临时性商业宣传,可利用活动气模等在限定区域进行。

二、省、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省、市主办的重大活动,确需设置软体广告的,一律于会议(活动)前一日按规范进行设置,会议(活动)结束后立即清理。

三、有关单位申请设置软体广告及临时性商业宣传广告,须由主办单位按程序报市政府政务大厅审批。

四、本通知所称软体广告指横(条)幅、巨幅、吊旗、彩旗、彩灯(满天星)、海报、标语、宣传画等。

五、凡未经审批而设置的软体广告,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取缔。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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