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 文号:林策发〔2009〕11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9〕115号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请求对〈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作出解释的请示》(闽森防指〔2009〕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是指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管理单位。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