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食药监办稽[2010]33号
颁布日期:2010-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食药监办稽[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监管,打击以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家局决定对医疗机构医用氧的使用情况和购入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检查分为自查、抽查和督查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为:

自查阶段:2010年4月19日至4月30日

抽查阶段:2010年5月4日至6月18日

督查阶段:2010年6月21日至7月21日

二、自查内容及要求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辖区内所有使用医用氧的医疗机构,按照《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所确定的内容开展自查。医疗机构应如实填写自查表并按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该表及相关材料。

三、抽查内容及要求

(一)抽查范围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抽查工作方案,对医用氧用量较大的、自查中存在问题的、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各省(区、市)内抽查每个地市的医疗机构数量原则上为10家或不少于10%。

(二)抽查内容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抽查记录表》所列内容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情况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记录表。

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按照销售假药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要追查所涉气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涉及其他省(区、市),及时向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函协查。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三)总结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自查、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于2010年6月18日前上报国家局。

四、督查

国家局组织有关司局组成督察组,根据各省(区、市)检查情况选择部分省(区、市)实施督查。

附件:1.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

2.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抽查记录表

3.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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