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彬县大佛寺石窟保护总体规划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办保函〔2015〕887号
颁布日期:2015-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彬县大佛寺石窟保护总体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887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彬县大佛寺石窟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陕文物字〔2014〕22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总则和遗产概况

(一)彬县大佛寺石窟属石窟类文物保护单位,不应定位为遗址类。

(二)规划编制依据和基础资料汇编应包括《彬县大佛寺石窟管理规划》,各规划措施应与其一致。

(三)部分规划措施如已实施,应作为规划现状。

(四)进一步梳理文字和图纸。

二、关于价值评估和各专项评估

(一)基于世界文化遗产“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突出普遍价值的认识,补充说明彬县大佛寺石窟对丝绸之路整体价值的支持作用。

(二)价值评估应涵盖僧房窟、山势、泾河及与石窟的景观关系等。科学价值中的修凿、造像技术分析应进一步深化,佛教艺术源流发展分析应属艺术价值评估。

(三)进一步深化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对历次修缮、干预,如大佛本体修缮、大佛窟窟檐和丈八佛窟窟檐建设、近期环境整治等做出客观评价。

(四)现有文物本体的保存现状评估较为粗略,应进一步深化,详细说明各窟的主要病害、发展情况、病因及影响因素,并补充详尽的照片和平面、剖面图纸。

(五)详述各窟崖体稳定性、裂隙水、凝结水以及对造像的影响等问题。

(六)进一步完善环境现状评估,应包含对煤矿开采、居民点、厂矿建筑等的影响评估。应补充煤矿开采的相关图纸和技术分析,确保禁采区足以避免对遗产的不利影响。补充周边建筑评价图。

(七)补充评估现行保护区划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

三、关于文物保护区划及其管理规定

(一)应按照《彬县大佛寺石窟管理规划》所划定的遗产区划,将建设控制地带与缓冲区相衔接。建设控制地带可分片分级划定,对应不同的建设控制要求。

(二)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应该与管理规划有关规定相一致。进一步细化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区别对待农田、山林地、可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的不同情况,补充可建设用地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三)在保护区划图中标示出煤矿禁采区边界。

(四)进一步核准“文物古迹用地”的范围。

四、关于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一)补充细化保护措施图,进一步明确各保护工程的具体范围和工程量,以指导立项报告和方案的编制报审工作。保护措施不应过多涉及具体技术措施,慎提化学材料的使用。

(二)补充研提水患治理、僧房窟保护展示和山体、泾河及景观保护的规划内容。进一步论证设置保护围栏的必要性,不同窟龛应区别对待。

(三)进一步细化环境规划内容,明确规划内容指向,如拆除建筑的具体所指和数据统计,保护展示设施的建设规模,附近的工矿企业、高层建筑等的整改措施等。不得大规模人工绿化及清除山体自然植被;窟前绿化应逐步恢复郊野自然状态,建议312国道以北区域在保持文物古迹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恢复农田耕作,避免人造景观化。

(四)不宜整体搬迁大佛寺村。

(五)应进一步论证管理用房、游客服务设施、入口广场、停车场的建设需求指标。入口广场和停车场应移出遗产区,并采取措施弱化其视觉影响。相关设施应符合建设控制地带的高度、体量、材质和色彩要求。

(六)深化完善展示规划。环境容量应明确各洞窟的日承载量和瞬时承载量。

(七)应依据管理现状评估结论制订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划对策和措施,着力加强利益相关者的协调管理工作,明确与村庄、农业、道路、河道、矿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统筹协调当地社会发展、民众生产生活和相关宗教活动。补充说明与地方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八)应适当精简遗产监测规划内容,加强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监测工作服务于遗产保护管理。

(九)建议适当扩大考古勘探和研究的范围。

(十)适当调整分期实施规划,石窟日常管理和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应为近期实施,部分建设、绿化工程可于中远期实施。补充规划分期图。

五、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文本和图纸,并经你局审核同意后,另行报批。文本前应附针对我局意见的简要修改说明。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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