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日本举办《日中友好的使者—郭沫若展》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赴日本举办《日中友好的使者—郭沫若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508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

你院社科办函〔2009〕2号函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郭沫若纪念馆应日本冈山县立美术馆的邀请,于2009年6月4日至8月23日赴日本举办“日中友好的使者—郭沫若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同意郭沫若纪念馆提供展品53件(组),历史图片136幅。展品务必于展览结束后按期安全返回。

四、有关展品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请认真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确保展品安全。请你院在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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