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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赴日本举办《日中友好的使者—郭沫若展》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赴日本举办《日中友好的使者—郭沫若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508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
你院社科办函〔2009〕2号函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郭沫若纪念馆应日本冈山县立美术馆的邀请,于2009年6月4日至8月23日赴日本举办“日中友好的使者—郭沫若展”。
二、同意该展的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
三、同意郭沫若纪念馆提供展品53件(组),历史图片136幅。展品务必于展览结束后按期安全返回。
四、有关展品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请认真做好展览的组织工作,确保展品安全。请你院在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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