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的决定

(2014年6月27日益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益阳优美的自然资源、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促进益阳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就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和内容

1、本《决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改)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面积为1058平方公里。本《决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上述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和东部新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面积为109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实行分级保护。市人民政府要本着留山留水的理念,对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以自然山体的相对高度、坡度、地表植被、基底面积大小等基本要素为基础,对自然山体的系统性、功能性、景观性和多样性特征进行分析评估。上述“四性”比较明显或某一特征显著的自然山体,应列为保护山体,并以生态城市的建设标准划分保护等级,分别建立保护名录。在被列入保护名录的自然山体中,以相邻道路(包括已建成和已规划的国道、省道和城市主次干道)的标高为基点,相对高度超过20米的自然山体应列为一级保护山体。一级保护自然水体核心集水区范围内的自然山体和丘陵岗地,与一级保护自然山体构成景观系统的自然山体和丘陵岗地,具有相应保护价值的文化遗址和地质遗迹的自然山体,均应列为一级保护山体。一级保护自然山体禁止进行任何与山体自然功能无关的开发与利用。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自然山体为二级保护山体。在被列入保护名录的自然山体中,以相邻道路(包括已建成和已规划的国道、省道和城市主次干道)的标高为基点,相对高度超过15米的自然山体应列为二级保护山体。二级保护自然山体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照本《决定》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议审批。

3、城市规划区内自然水体实行分级保护。市人民政府要对城市规划区内,以相对稳定的陆地为边界的江、河、湖、塘、池、水库、排水干渠、水源涵养地、湿地和地下水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对自然水体的系统性、功能性、景观性和多样性特征进行分析评估,根据生态城市建设和城市供水用水需求,划分保护等级。上述“四性”比较明显或某一特征显著的自然水体,应被列为保护水体,分别建立保护名录。在被列入保护名录的自然水体中,属于城市干线水系、景观价值较高、系统特征明显、功能作用显著的自然水体,综合考量其地理位置、面积容量、水源用途等因素后,应列为一级保护水体。一级保护自然水体禁止进行任何破坏水体生态功能、影响水质的开发与利用活动。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自然水体应列为二级保护水体。二级保护自然水体的开发和利用必须遵照本《决定》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议审批。

二、编制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划

4、市人民政府要在2014年8月底前完善并出台《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包括《一、二级自然山体水体保护名录》,确定受保护的自然山体水体名称、编号、区划位置和保护界线。《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一、二级自然山体水体保护名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5、市人民政府要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以《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改)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性质和空间结构为基础,以本《决定》和《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为架构,运用生态敏感性分析和土地利用生态适宜性评价,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确保保护、利用、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违规可查。《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建立保护利用管理工作机制

6、市人民政府要对受保护的一、二级自然山体水体实地设立保护标志和界址标识,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确定城市规划区内各个受保护的自然山体水体的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编制《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列表》,作为《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附表。市、区(管委会)、镇(乡、街道办事处)三级人民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列表》的规定,健全相应工作和责任机制,对所列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常态化和规范化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进行报告和处理。

7、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领导,以区域界定为抓手,进一步做好分界施策工作。对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上受保护的自然山体水体,要运用和强化规划行政手段的调节功能和指导作用,依法强化刚性保护措施,避免对现有自然山体水体造成损害。对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内尚未征用地段上受保护的自然山体水体,应遵循本《决定》和《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制定控制条件,落实具体监管责任,避免对现有自然山体水体造成损害。对中心城区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受保护自然山体水体,要依照《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的规定,落实《管理主体和部门工作职责列表》的行政监管职责,防止对受保护自然山体水体造成损害。

8、本《决定》所称的受保护自然山体水体的开发与利用行为,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旅游景观、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国家、省级重大项目建设,确需挖山、填水或新建建(构)筑物的行为。对一、二级自然保护山体水体进行开发与利用的,相关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或组织遵照《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编制《开发与利用修建性规划》。属于一级保护的自然山体水体,其《开发与利用修建性规划》的编制须征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属于二级保护的自然山体水体,其《开发与利用修建性规划》的编制须经专家论证。相关《开发与利用修建性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公示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9、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利用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意识、保护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守法意识,并建立相应的情况反映和问题举报机制,形成全体市民关心、支持、参与自然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采取多种措施巩固保护成果

10、对受保护的自然山体水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作他用或损害、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抽取中心城区地下水。对饮用水源,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居民生活用水质量标准,采取过硬措施,加强污染治理,强化排污管控,提高用水安全。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保护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种侵占和破坏自然山体水体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受理并严厉打击各类损害自然山体水体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补偿保护机制。对已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自然面貌尚未遭到破坏的一、二级保护的自然山体水体,市人民政府要依照补偿保护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运用规划行政手段的调节功能,在该出让地块内设立一、二级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区域。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采矿权退出机制,收回一、二级受保护的自然山体水体范围内的采矿权或实施采矿权退出。本《决定》施行后,城市规划区内矿权的新设,必须符合《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的规定。对所列一、二级保护的自然山体水体的自然面貌已部分遭到破坏的,市人民政府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恢复措施。

12、对违反本《决定》、《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及《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保护、恢复措施不到位的相关管理主体、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员,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规和纪律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13、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对各管理主体和职能部门违反本《决定》、《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含列表、附表)及《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控制性)规划》的各类行为,视不同情节分别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促进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14、城市规划区外、市域范围内,与生态环境、城市建设、人文景观、历史名胜、文物保护等有直接关联的自然山体水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各区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和《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依法加强监管。

15、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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