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暂行办法

(2014年6月27日惠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促进代表深入基层,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是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代表应自觉增强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在代表活动和各自的工作、生活中,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倾听人民群众意见,积极反映人民群众诉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代表开展联系群众工作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

(一)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推动党委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

(四)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本行业受关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协助解决问题,推动行业发展。

(五)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做好答疑释惑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关心群众,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第四条代表可以通过组织专题视察、工作调研、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也可以通过走访、接访、座谈、电话、信函、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与人民群众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

代表应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群众联系。

第五条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实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县(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三联机制”。每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固定联系十名左右市人大代表,每位市人大代表固定联系原选举单位3名以上的县(区)人大代表,并定期到原选举单位开展联系群众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按照《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大代表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的县(区)人大代表,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按照方便联系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协助安排。

各县(区)人大代表开展统一活动和小组活动时,可以邀请本县(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代表每年至少到原选举单位开展一次活动,至少一次深入所在社区、村镇、企事业单位听取群众意见,并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七条代表联系群众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或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对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代表个人在联系群众的过程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于社会反映强烈、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代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代表可以约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反映意见,也可以通过快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渠道,向市主要领导反映意见;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可以转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处理。

第九条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重视并及时处理代表反映的意见和问题。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县(区)解决的,由代表交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属市级或上级机关、组织解决的,由代表交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代表提出约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落实;代表通过快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渠道向市主要领导反映意见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联系处理;代表转交的群众来信,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受理。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跟踪督办代表反映意见的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解决代表反映的问题,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代表。代表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群众。

第十一条代表的履职情况应予以记录。各选举单位应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出席市人代会、参加代表活动、提出议案建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汇总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对代表履职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代表应当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市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应有一次向原选举单位汇报自己的履职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代表开展联系群众工作是代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代表所在单位应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时间保障,并保障其享受正常出勤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有关机关、组织应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良好的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服务保障。及时为代表提供相关的政情资料以及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按照代表的要求,协助做好代表联系群众活动的组织工作,帮助代表解决开展活动所遇到的困难;指导原选举单位协助代表在当地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积极搭建代表活动平台,推进人大代表工作室的建设,协助组织代表定期到人大代表工作室开展联系群众活动。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加强宣传,及时总结交流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实践和经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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