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试行)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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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试行)
遵人常[2009]7号
(2009年4月30日遵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进行视察,增强视察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是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
本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为代表依法视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条代表视察分为四种组织形式: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统一视察;
(二)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自治县、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视察;
(三)市人大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
(四)经市或县、自治县、区(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的市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县、自治县、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集中视察。
集中视察前应制定视察方案,确定视察范围和内容,听取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全市总体视察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县、自治县、区(市)人大常委会、遵义军分区政治部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第五条代表小组视察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代表小组组长就视察的内容和时间征求代表意见后,与所在县、自治县、区(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后实施。
第六条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县、自治县、区(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要求持代表证跨选区视察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后,由被视察地人大常委会安排持代表证视察。
代表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时,遇有代表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应当回避。
第七条代表视察应注重实效,认真学习和宣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情况,可采取走访、现场查看、调阅有关材料、座谈等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代表在视察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活动。代表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向组织单位请假,批准后方能缺席。
(二)要坚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轻车简从,俭朴节约。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
(四)不干涉法院、检察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但可以反映群众的意见;
(五)市人大代表小组和代表个人持代表证视察,要将视察情况及时间向县、自治县、区(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属于基层单位的问题,应以口头或书面向被视察单位提出;
(二)属于县、自治县、区(市)解决的问题,交县、自治县、区(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处理;
(三)涉及市级单位和上级解决的问题,可以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按《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可以就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书面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接到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应当认真研究,认为必要时要及时同有关国家机关联系,并作出安排。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接受代表视察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其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接到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按照《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认真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视察结束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代表视察经费列入市级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代表参加视察,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视察,由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代表活动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试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试行)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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