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公告)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二、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三、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四、广东省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规定(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五、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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