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水权转让暂行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0年第38号
颁布日期:2010-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金昌市水权转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金昌市水权转让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水权制度建设,严格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和《金昌市水权确权方案》(金政办发〔2009〕11号),结合全市水资源短缺的实际及节水型社会建设总体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平等协商,在不损害农民出让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效益与受让方承受能力,统筹做好水权转让工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化经营,促使有限的水资源向节约、高效行业流转,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水权转让的原则

(一)总量控制和水权明晰的原则。转让水权必须在《金昌市水权确权方案》分配指标范围内进行,所转让的长期水权以确权水量为依据;临时水权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为依据。

(二)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水权转让尊重受让、出让双方的意愿,以自愿、平等为前提进行民主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并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行有偿转让。

(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水权转让是权利和义务的转移,采取谁受让谁付费的方式进行,受让方在取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用水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权转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转让水权的确认和转让资格审定;发布水权交易供求信息;对水权转让的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转让水量的调配和输送;建设和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为水权交易提供输水和计量保障;建立健全水事纠纷协调仲裁机制,协调解决水权转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五条水权转让的计量点为《金昌市水权确权方案》中确定的水权计量点。

第六条水权转让的基本要求

(一)农业水权转让不改变其水权性质,也不影响享受国家对农民的各项直接或间接补助和补贴。

(二)工业用水单位宣布破产的,其水权由政府收回。

(三)水权转让中涉及到的各类输水损失率由具备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测算确定。

第七条水权转让的基本形式包括农业向农业、农业向工业、工业向工业的转让。生态用水参照农业用水进行转让。水权转让期限必须在1个水利年以上。

第八条水权转让的程序

(一)农业向农业的水权转让程序

1.受让方向所在灌区管理单位提出水权转让申请;

2.灌区管理单位协调出让方出让水权有关事宜;

3.受让、出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

4.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权转让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农业向工业的水权转让程序

1.受让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让申请;

2.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出让方出让水权有关事宜;

3.受让、出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

4.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权转让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工业向工业的水权转让程序

1.受让方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权转让申请;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出让方出让水权有关事宜;

3.受让、出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

4.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的,水权转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权转让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水权转让的价格

(一)农业向农业的水权转让价格。由双方以转让期的农业水价为基数进行协商。

(二)农业向工业的水权转让价格。由双方以转让期的工业水价为基数进行协商。

(三)工业向工业的水权转让价格。由双方以转让期的工业水价为基数进行协商。

第十条转让费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给出让方所在灌区管理单位,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发给出让方;水费和水资源费由受让方按转让期的规定缴纳,并以出让方用水性质的缴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水权转让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让方水权使用证复印件;

(二)水权转让双方签订的意向性水权转让协议;

(三)水权转让双方乡(镇)政府、单位及供水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具备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出具的水权转让地的输水损失率资料;

(五)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采取节约用水措施,采用先进节水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效益和效率。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中的术语解释

水权:本暂行办法中的水权是指水的使用权。

水权转让:本暂行办法中的水权转让是指水的使用权的转让。

水权转让费:本暂行办法中的水权转让费是指水的收益权转让补偿费。

灌区管理单位:本暂行办法中的灌区管理单位是指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灌区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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