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池州市本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池州市本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池政办〔2013〕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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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池州市本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2013年5月17日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市财政局《池州市本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8日
池州市本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主城区社会管理工作,夯实社区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逐步建立覆盖面较广、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省级社区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2011〕430号)及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池州市本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通过预算及福彩公益金安排,用于夯实主城区社会管理基础、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资金。
按规定安排用于改善和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相关政策,遵循“管理规范、突出重点、注重效率、专款专用”的原则,注重引导社区扩大公共服务,拓展市场化服务领域,开展义务服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资金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渠道:
(一)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福彩公益金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标准化社区建设补助;
(二)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工作者报酬等基本补贴。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对建成的标准化社区给予相应补助。标准化社区建设应按照“建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由贵池区政府自查合格后提出验收和补助申请,经市标准化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第七条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工作者报酬等基本补贴由市区共同分担,市级财政按分摊比列拨付贵池区该项补贴市级财政按分摊比例拨付贵池区该项补贴。每年年初,贵池区提出补贴申请,经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级财政将资金下达后,贵池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使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市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第十条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按照《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财预〔2009〕134号)等规定,建立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以及以各种借口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民政等部门要责令相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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